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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机电交通部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

交通部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

分享打印 2005-02-18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交通部决定从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5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据了解,本次核查的对象是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交通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的核查,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内运输经营人的核查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交通部直属各打捞局的核查工作仍按以往程序办理。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况;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审核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的,报相应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重点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6年4月30日(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同时,交通部要求,在核查中,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并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中,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将本次核查工作的书面总结于2005年6月底前报交通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的情况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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