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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分享打印 2019-03-05 14:11 编辑:     来源: 贵港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大][中][小]    

导读:为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9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贵港实际

  

  为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9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整治,通过精准施策,全力攻坚,严防死守,确保到2019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0%(即全年允许超标天数36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参照执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桂平市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6、35微克/立方米;平南县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5微克/立方米。

  三、攻坚任务

  2019年将进行全年攻坚行动,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重点抓好春季、秋冬季攻坚行动。

  (一)开展敏感区域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工作。

  全面开展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工作。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包括禁止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杂草;禁止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各类建设工地将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9个100%”管理制度;严禁燃煤散烧,取缔露天烧烤、早夜市燃煤摊点;彻底关闭取缔“散乱污”企业和废品收购贮运、小加工等违法违规设施;渣土、物料运输等车辆要实施禁限行;主次干道采取机扫、冲洗、雾炮三车联动作业,按照每两小时一洒、每天两冲确保路面湿润;道牙和背街小巷采取人工冲洗清扫;花坛、树坑禁止黄土裸露,需采取绿化和覆盖措施;严禁垃圾随意倾倒,沙石堆场、土方堆场、散煤堆场等需采取全覆盖或清理到位;所有餐饮饭店、单位(学校)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化工、油气喷涂和汽车维修4S店等必须安装VOCs治理设施,无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要停业整顿;所有涉气企业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对纳入错峰生产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范围内的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停限产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于5月31日前全部整治完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公安局、市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

  (二)持续强化城市扬尘等治标措施的管控。

  继续开展城市扬尘、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禁放、渣土运输等治标措施,主要解决洒水降尘设备不足,城市道路清扫难以全覆盖,个别工地尚未做到九个100%,破损、未硬化的道路较多等问题,建立并完善城市面源污染管控的长效机制。聘请专业的公司进行敏感区域道路走航监测,精准分析污染源和污染成因,提高治理的针对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公安局、市政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严格管控臭氧污染。

  1.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并推动实施,2019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备案,推动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除尘灰等散状物料,采用密闭储存和输送。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19年底前,重点水泥企业应率先完成清洁排放改造,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水泥行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重点推进板材加工、家具制造、工业涂装、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废气收集装置和高效治理设施,提升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牵头单位: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业投资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科技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深入推进油气回收。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督促未安装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逐步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供气。

  对全市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进集中供热供气,2019年启动市产业园区、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桂平市产业园、平南县工业园、覃塘区产业园等5大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其中江南工业园在2019年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科技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加快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和提升计划落实,逾期不退城的一律停产。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政策和方式,实行“一企一策”,逐步实行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工业污染围城问题;2019年3月底前完善搬迁方案,上半年启动搬迁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搬迁;2020年6月底前完成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南风化肥厂、广西贵港红旗纸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搬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深化工业废气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废气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依据国家要求,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混凝土公司污染整治。开展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全封闭式的料仓,并安装粉尘吸附装置;暂时未建封闭式料仓的,要全面采取建设防尘棚、抑尘网、绿化铺装、喷洒稳定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出入口处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施,重点监控出入车辆冲洗及渣土车覆盖情况,视频监控内容必须完整保留30天以上。对全市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排查,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对未办理相关国土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无环评手续、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造成环境污染的非法混凝土搅拌站,一律由县市区政府依法取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的整治。采取堵疏结合的原则,按照“壮大提升一批、引进龙头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制定木材加工企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新建木材加工企业统一要求进入工业园区;对现有规模较小的木材加工企业采取关停、转产、合并等措施进行整合;对环境保护、安全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等手续不全或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木材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积极引进国内知名、规模较大的木材加工企业,推动本地企业由低级加工向高端生产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局、环境保护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市政局、财政局,贵港供电局)

  (七)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落后小锅炉治理。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替代煤炭消费,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统计、可核查。结合2018年10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县域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等工业园区规划调整的实施,推动工业园区开展“一区一热源”升级改造,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推动供热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生物质)锅炉关停整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落后小锅炉综合整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委《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要求,推广高效节能环境保护锅炉、推动锅炉节能环境保护改造、淘汰落后锅炉。对建成区的燃煤锅炉开展拉网式排查,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小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类提出整治要求,2019年5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全面开展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9年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对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环境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生物质锅炉的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机动车及船舶污染整治行动。

  1.加强对各类机动车的管控。继续保留市交通综合执法组,采取固定设点检查和流动执法对柴油货车进行整治,对在城区内通行的“泥头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充分利用城区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天网)对没有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车进行精确打击。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定重中型货车绕行方案及机动车限行方案,加强对柴油货车的管控。市环境保护局开展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报告依法处罚超标排放车辆。对货运车辆超标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要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市政局,贵港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启动重载货车绕城过境道路建设改造。随着中心城区的扩展,环线将成为城区道路,加快研究G324、S304绕城方案,减少过境重载货车对中心城区的空气污染,扩大城市发展空间,改善我市交通条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市政局,财政局,贵港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船舶尾气污染整治。开展《贵港市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整合岸线资源,调整港口布局,加强港口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港口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岸电工作,加快新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设计、建设。继续做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完成对老旧、小吨位运输船舶拆解及营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资金补助的清算工作。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检验工作,对船舶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如船舶冒黑烟现象)的船舶改造。持续开展船舶使用不达标油品等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贵港海事局、贵港船舶检验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1.加快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测布点,优先布局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并逐步扩大网格监管范围,2019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网格化监控。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优先开展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引进专家团队或聘请专业的公司,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精准解析并提供针对性管控建议,为科学、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污染源靶向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分析空气质量趋势,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趋势研判。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对企业实行错峰生产、限产;停止土石方施工和禁止重型货车、农用柴油车进入中心城区等应急响应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贵港气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重点攻坚季补充加强攻坚措施。

  气象条件不利大气污染扩散的春季和秋冬季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季,在上述八项措施基础上,补充加强针对性措施,具体见附件2和附件3。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更名为“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并对组成单位进一步充实(具体人员名单和责任分工见附件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要管环境保护、管生产要管环境保护、管行业要管环境保护”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在2019年2月底前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包括应急响应和日常监管措施),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到点到人到预算,将工作责任压实到各乡镇、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层层抓好落实。

  (二)强化督查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单位和县(市、区),采取约谈、问责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督促他们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督察意见,尽快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的,将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三)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

  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在春季攻坚等专项行动期间开展周调度、月通报;在污染天气应急时段,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应急结束后通报应对情况。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试会,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迅速解决存在问题。指挥部按月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情况向社会发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的县(市、区)下达预警函。

  在重点攻坚季,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分管领导,安排专人值班,用信息化成果,回传现场检查图片视频,及时督促问题的整改。各单位每周五下午17:00前要将本周开展工作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每月2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指挥部办公室将各地情况汇总后,于每月4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每月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五)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群众参与。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宣传报道并抓好落实。通过电视、广播、“两微”平台等媒介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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