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对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实施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导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要求,全面掌握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能源消耗达标情况,推动煤电行业节能减排、优化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25日对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专项节能监察的范围为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纯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自备机组,重点对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能耗情况进行核查。
二、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省节能中心负责实施,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配合。
三、监察内容
(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按照《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核查企业2018年1月至12月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及煤炭实物量消耗情况。
(二)使用淘汰工艺、设备情况。核查企业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核查企业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及节能项目实施情况。
(四)余热资源利用情况。核查余热资源产生量、利用量、放散量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回收利用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开展对燃煤发电机组能耗达标情况专项监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措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及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法,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进行监察,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确保监察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三)严明纪律,廉洁执法。认真遵守节能监察的各项纪律,对违反廉洁纪律、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按时完成监察任务。请于4月30日前完成专项监察情况汇总并将监察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方式:李皓0311-88600757(环资处)
赵欣儒0311-69112629(省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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