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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分享打印 2019-04-01 11:13 编辑:     来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字体: [大][中][小]    

导读: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9〕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深入推进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密防控重大风险。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时间安排

  4月份至6月底。

  三、检查对象

  一是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二是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的煤矿。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四、重点内容

  在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重点内容基础上,落实《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和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相结合,还要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矿一策”确定检查内容,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互相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提出纳入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煤矿名单。请各地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煤矿名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坚持对标对表,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所有煤矿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一报告”,按规定报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按照“体检”工作安排完成自检自改的高风险煤矿,要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再次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对策措施。

  (三)结合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推进专项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统筹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与专项执法检查的关系,处理好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关系,优先完成38处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体检”。对尚未“体检”的高风险煤矿和C类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体检”式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合并开展;对高风险煤矿,必须明确提出整改整顿、限产、减人、禁采、缓采等处置意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体检”式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抓好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尤其是对提出的限产、减人、禁采、缓采、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要重点督促落实。对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一律实施现场核查验收,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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