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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襄阳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分享打印 2019-09-14 14:17 编辑:     来源: 襄阳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大][中][小]    

导读: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襄阳市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调整后划定范围

  禁燃区调整后划定范围为:襄阳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即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及太平店、牛首、伙牌、双沟、古驿镇(乡)、襄城区全部行政区域在内的整个区域;外加襄州经济开发区、襄阳市襄州工业园。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类别,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有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经依规批准燃煤且采取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火电、集中供热企业不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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