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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河北省关于转发《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转发《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

分享打印 2019-11-01 11:18 编辑:     来源: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字体: [大][中][小]    

导读:河北省应急管理厅10月30日转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要求各煤矿企业参照执行,并提出要求。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10月30日转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要求各煤矿企业参照执行,并提出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和二级公司要参照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奖惩规定并严格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且制度建设情况11乐清0日之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和所在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同时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即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0%或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业务部室备案。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对责任矿井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工作面停产1天;对责任主管领导处20000元罚款,对分管安全领导处10000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5000元罚款。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对责任矿井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矿井停产1天。对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对责任主管副职处30000元罚款,对分管安全领导处20000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10000元罚款。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5.0%的,对责任矿井处100万元罚款,责令矿井停产3天,对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和责任主管副职免职,对分管安全领导处30000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20000元罚款;同时可根据事故情节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处理。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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