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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打印 2019-11-06 11:22 编辑: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大][中][小]    

导读: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产煤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产煤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

  为规范我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提高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质量,请你们组织县(市)和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瓦斯鉴定办法》),并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监管工作:

  一、明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范围

  (一)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瓦斯鉴定办法》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二)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1.新建矿井投产验收;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4.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瓦斯鉴定办法》第九条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反之仍为低瓦斯矿井。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有生产区域和改扩建区域的,应以最高瓦斯等级的区域作为矿井瓦斯等级。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未能每2年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在恢复生产3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一)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及《瓦斯鉴定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二)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承担。煤矿委托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应当依法与被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煤矿企业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及有关参数测定),并组织开展鉴定报告审查。委托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或有关参数测定)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对鉴定结果(或测定结果)负责,鉴定及测定结果应经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三、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监管工作

  (一)各产煤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指导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在辖区内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时,发现矿井未按照《办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以及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对参与瓦斯等级鉴定、参数测定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伪造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结论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矿井经鉴定或申请瓦斯等级升级,或者直接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且不具备相应瓦斯等级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后方能组织生产。

  (二)各产煤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按程序上报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按附件2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附件:

  1.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

  附件下载:

  联系人:李奇奇 黄道成 电话:18599336029

  传真:0991-28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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