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现货平台
全国分站导航

中钢网

价格汇总
价格查询
价格走势
价格统计
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江苏省关于做好矿山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做好矿山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分享打印 2020-02-05 11:14 编辑:     来源: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字体: [大][中][小]    

导读:苏安办电〔2020〕6号

  苏安办电〔2020〕6号

  有关设区市安委会:

  为切实加强全省矿山复工复产工作,保障春节后矿山安全、平稳、有序恢复生产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把关复工复产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履行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严格查处矿山违法违规复工复产行为,全面排查整改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全面防范化解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全力确保矿山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二、工作责任

  (一)矿山企业。

  1.春节放假,节后正常复工复产的矿山自行组织复工复产验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一矿一策”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矿山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完好,人员全部经培训持证上岗,隐患彻底消除、风险有效管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并将复工复产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2.被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在相关隐患彻底整改后;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报请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经验收合格、下达复工复产指令后,方可复工复产。

  3.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二)应急管理部门。

  1.按照属地安全监管原则,严把停产整顿矿山和长期停工停产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关口,严格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下达的复工复产指令要同步抄送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2.要对春节放假,节后正常复工复产的矿山进行抽查,对复工复产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问题隐患突出、不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依法惩处问题隐患,情形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企业纳入失信 “黑名单”。

  (三)其他相关部门。

  有关设区市要统筹协调发改、自然资源、环保、公安、卫健、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形成保障矿山安全复工复产工作合力。由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矿山,需在相关部门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工作。

  三、必要条件

  (一)严格按要求采取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措施。

  (二)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矿山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三)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四)矿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五)职工安全培训达到要求。

  (六)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符合相关规定。

  (七)应急救援队伍与装备符合相关规定。

  (八)煤矿必须符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九)各有关部门认定的复工复产其他必要条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复工复产组织领导。有关设区市要充分认识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重大意义,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安排、细化任务,压实有关部门、矿山企业责任,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矿山企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好自查验收工作,全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严格落实监管执法措施。有关设区市要把矿山复工复产工作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矿山,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上限处罚、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未采取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措施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凡在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复工复产前后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加强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值班值守、应急管理等工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停工停产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批准复工复产的矿山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和事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在确保安全和新型冠状病毒有效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建设。

  (四)深入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省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持续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和风险分析管控,确保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加大“四化”和标准化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盯住重点矿山和重大风险,强化检查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各项要求,保障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请有关设区市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市(区县)及辖区矿山企业。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辖区矿山复工复产情况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联系与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依据。以上内容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删除处理。
QQ:153405099 电话:13783683896           刘先生

Copyright © 2005 - 2024 中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投诉电话:400-700-8508  豫ICP备2021034665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5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