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现货平台
全国分站导航

中钢网

价格汇总
价格查询
价格走势
价格统计
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山西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山西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分享打印 2020-03-18 14:11 编辑: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字体: [大][中][小]    

导读: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针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管理存在的构筑类别、功能、安全标准和编号建档资料管理不规范;非煤矿山企业使用矿山安全标志牌形状、颜色、符号、大小和设置地点、范围、数量不规范等问题,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管理

  密闭墙一般分为永久密闭墙、临时密闭墙。

  (一)永久密闭墙:一般是指为了隔绝废弃的旧巷道和堵塞各类空区通往生产区的所有通道而设置的密闭墙,其安全标准要求如下:

  1.密闭墙的材料、厚度、结构等由企业根据其功能和巷道断面大小,依据有关规范确定,厚度不应小于50cm。

  2.密闭墙位置应设置在至通风巷道口距离不大于6m处,且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无杂物和淤泥积水;不能设为躲避硐室。

  3.密闭墙墙体要稳固,与巷道岩体的连接方式,应根据现场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可采用锚杆连接,也可采用掏槽方式连接;如需掏槽连接,密闭墙四周掏槽深度不小于30cm、宽度不小于密闭墙厚度的1.4倍。

  4.密闭墙底部距离底板约30cm左右,应预留泄水孔或排水管2-3个(管径一般不小于10cm),出水口设U型管水封,防止漏风。

  5.密闭墙墙体便于观测高度处,应设置便于观测密闭墙内情况的观测孔,观测孔要设置活动封堵设施,平时孔口要封堵严密。

  6.密闭墙设置前,必须拆除墙内所有道轨、管路和线缆。

  (二)临时密闭墙:一般是指为了封闭井下暂时不用的盲巷、探矿巷道或两巷之间需临时切断风流流通而设置的密闭墙。其安全标准要求如下:

  1.密闭墙材料、厚度、结构等由企业根据其功能,依据有关规范自行确定,如需掏槽,四周掏槽深度不小于20cm;墙体要稳固,严密不漏风,安全可靠。

  2.密闭墙位置应设在顶帮坚硬完好处,至通风巷道口距离不大于6m,且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淤泥、积水;密闭墙体底部和中部应设泄水孔和观测孔,安全标准要求同永久密闭墙。

  3.密闭墙墙面须平整、无裂缝、不漏风。

  (三)密闭墙管理:

  1.密闭墙应按其类别和功能进行编号管理,在墙面明显位置悬挂指示标志牌(标志牌形状、大小等参照《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标准制作),指示标志牌应载明如下内容:密闭墙类别、编号、密闭时间、构筑材料、功能、密闭墙内基本情况(如:废弃巷道、采空区、有无积水)及相关参数、负责人等内容。

  2.密闭墙应及时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以下内容:密闭墙类别、功能、构筑材料、规格、结构、构筑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负责人、每月巡检情况、发现问题采取的技术措施、有无安全隐患等内容。

  3.井下所有密闭墙,企业应每月至少巡检一次,并将检查内容和结果详细录入管理台账中。巡检内容主要包括:密闭墙四周支护情况、有无杂物、积水、淤泥、墙体完整性、墙面有无裂缝、倾斜、泄水孔及观测孔完好性、指示标志牌悬挂情况、墙体里面有无冒顶、片邦、积水积气等情况。

  4.拆除密闭墙前须有拆除密闭墙的原因、目的、用途、技术论证文件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矿长和矿长批准后方可施工,且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支护、通风、排水等工作。

  5.盲巷、探矿巷道停用1个月内应设防护栅栏,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墙,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墙。

  6.矿山开采现状图中,要标注临时密闭墙和永久密闭墙的位置。

  7.密闭材料应选择具有防火功能的密闭材料;有防水要求的,选择兼有防火与防水双重功能的密闭材料;有腐蚀性的矿山,要考虑采用防腐蚀的材料。

  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补充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又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四种。安全标志图形反光材料一般分为逆向反光材料和自发光材料两种。

  (一)不同种类矿山安全标志牌制作形状、尺寸及颜色须按《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标准规定制作;选取图形反光材料由企业根据标志设置地点的光线程度自行确定;制作的各类安全标志产品须经有关质量检验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不同种类矿山安全标志牌设置地点、范围及数量须按《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标准规定执行。各类安全标志设置数量企业应根据矿山情况自行确定。

  (三)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固定牢固可靠,便于人员所识别;应设置在容易看到并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如果是灯光标志,要明亮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明确易懂;标志牌不能设在可移动物体上;用逆向反光材料制成的标志牌应尽量设置在明亮环境中。

  (四)矿山安全标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志牌有无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脱落、亮度老化等,若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和更换时,应有临时的安全标志牌替换;各种警示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因设备、设施检修而暂时移动或拆除的标志牌,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

  (五)针对目前安全标志使用中存在的标志牌设置地点、范围及数量不规范等方面问题,重点明确规范如下:

  1.矿山道路分叉口、转弯、陡坡、边坡滑坡及滚石易发段、陡崖等地段均要设置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

  2.矿山地面所有构筑物(包括生产区、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等)应按不同功能区,分别设置指示标志;各种设备间、操作室、调度室及值班室等重要场所,均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悬挂各类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布告牌和说明牌。

  3.通往排土场道路、排土场作业区、排土场周围安全设施区(包括截洪沟、拦石坝、安全护网等)均要设置安全标志和布告牌。

  4.矿区范围内易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裂缝、塌陷、沉降区均要设置安全标志。

  5.露天矿山最终边界、周围安全设施、台阶、边坡、作业区、开拓运输线岔口、运输道路、爆破警界范围等地点,本着避免闲杂人员进入采场,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则,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布告牌。

  6.地下矿山各井口、地面运输道路,井下所有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各类硐室、运输设备、固定设备、设备操作区、管道及线缆、中段岔口、竖井石门口、各中段进出路口、安全出口、生产区、专用安全设施安装区等地点,均要根据矿山现状,本着随时随地警示,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则,按照不同距离、多地点、多数量分别设置安全标志和布告牌。

  7.尾矿库进库道路、上坝道路、救援道路、坝体、坝体外坡、坝顶、坝肩、库区、泄洪设施、坝体监测设施、库区周围安全设施等均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布告牌。

  8.在非煤矿山危险地段、关键岗位应辨识安全风险等级,并设置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标识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6日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联系与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依据。以上内容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删除处理。
QQ:153405099 电话:13783683896           刘先生

Copyright © 2005 - 2024 中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投诉电话:400-700-8508  豫ICP备2021034665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5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