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现货平台
全国分站导航

中钢网

价格汇总
价格查询
价格走势
价格统计
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泰安市出台方案重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难点问题

泰安市出台方案重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难点问题

分享打印 2020-05-20 11:12 编辑:     来源: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大][中][小]    

导读:近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泰城城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以“十大专项行动”为契机,重点解决制约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难点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即2020年PM2.5达到46μg/m3,PM10达到76μg/m3

  近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泰城城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以“十大专项行动”为契机,重点解决制约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难点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即2020年PM2.5达到46μg/m3,PM10达到76μg/m3,优良率达到62%。

  涉气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泰城城区及高新区涉气企业深度治理行动,达到地面硬化、物料进仓、密闭运输、废气应收尽收、达标排放等标准要求,部分行业依法提标改造。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重点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清理新增和遗漏的“散乱污”企业,对污染治理水平差、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涉气企业有序搬迁出主城区,未完成搬迁的,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实施错峰生产。对泰城城区现有粉磨站、商砼站、预制件厂、砖瓦窑等企业制定整治方案,依法有序关停或搬迁。

  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6月底前完成“一厂一策”的编制,开展全面治理,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印刷业等行业全部配套建设高效的末端处理设施。6月至9月每天10时—18时,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施工禁止沥青铺设作业,施工工地禁止涂装、喷漆作业。

  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尤其是泰城主城区的8个街道办事处,9月底前完成民用洁净煤的置换工作。加强禁燃区内执法检查力度,禁止销售和使用穿心炉;禁止企事业单位、经营业户使用煤炭及其制品、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依法处罚;打击非法流动销售劣质散煤行为。

  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完善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10个100%”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工程施工的规范化管理,5月底前,裸露地面推广使用毡布覆盖或喷洒抑尘剂。施工工地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道路保洁专项行动,提高道路保洁标准,适合作业的天气,泰城城区道路每日至少机扫3次、洒水4次;重点区域道路每日至少机扫4次、洒水6次、高压冲洗2次,雾炮作业6次,地面积尘不高于5g/m2,道路见“本色”,5月15日到9月15日每日增加洒水1次、高压冲洗1次。部分重点路段安装道路喷雾降尘降温装置。全面整治绿化带裸露和培土高于路沿石的情况,防止泥土上路。

  渣土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泰安城区积存渣土清运处置实施方案》,对城区积存渣土堆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按照“市区分级”、分类处理原则,需要长期堆放的,全部绿化或覆盖,需要清理转运的,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运。建立临时渣土消纳场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新产生渣土无序堆放现象。进出各类工地、渣土场等场所,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覆盖,密闭行驶,出工地车辆必须清扫车体、冲洗轮胎,严禁渣土车带土带泥上路。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运输行为。合理规划土方清运、建筑材料运输路线,避绕重点区域路段。

  道路及周边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泰城城区道路出入口及周边区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市区分级”原则,对普查摸底的469处出入口,以重点区域为中心,对照整改台账,开展道路出入口硬化、绿化工作,优化路域环境,5月底前完成整治。加强泰城城区周边国、省、县道及城乡结合部的道路扬尘污染整治。道路两侧大型车辆维修或停车点,一律实施地面硬化。加大清扫和洒水作业频率,确保路面无积尘,行驶车辆无明显扬尘。

  此外,方案还对移动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成品油市场整治专项行动、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作出部署。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联系与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依据。以上内容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删除处理。
QQ:153405099 电话:13783683896           刘先生

Copyright © 2005 - 2024 中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投诉电话:400-700-8508  豫ICP备2021034665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5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