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导读:《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14日以晋政发〔2020〕8号印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14日以晋政发〔2020〕8号印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办法》,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楼阳生书记指出,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林武省长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超前防范,必须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必须把隐患当成事故处理。在此情况下,我厅党委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会同省司法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起草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的情形。《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启动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程序的六种情形,对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这六种情形之一的,启动组织调查。
二是划分了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的层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是严肃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因管理不到位,被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主观故意情形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在晋的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煤矿办矿主体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已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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