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现货平台
全国分站导航

中钢网

价格汇总
价格查询
价格走势
价格统计
中钢网新闻中心钢厂新闻广东: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东: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分享打印 2018-04-23 11:03 编辑:薇薇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字体: [大][中][小]    

导读:日前,广东印发《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日前,广东印发《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1.自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9.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依据。以上内容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删除处理。
QQ:153405099 电话:13783683896           刘先生

Copyright © 2005 - 2024 中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投诉电话:400-700-8508  豫ICP备2021034665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5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