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暨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导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浙江省,下同)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浙江省,下同)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牢牢把握本地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煤气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通过强化执法检查与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切实提升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钢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照《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附件1)和《钢铁企业其他重点安全问题执法检查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排查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储存、使用情况。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查明除了目前掌握情况的14家钢铁企业(附件3)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钢铁企业,这些钢铁企业是否存在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情况。
(三)开展执法检查与专项治理。对照《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钢铁企业其他重点安全问题执法检查表》,对14家钢铁企业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执法检查,并督促企业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进行整改。
三、重点工作分工与完成时间
(一)由当地应急管理局督促钢铁企业,在2019年7月底以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指14家钢铁企业以外的企业)进行排查,查明是否存在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要求在2019年7月底以前完成,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对14家钢铁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由省厅组织检查,其他12家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在2019年8-9月之间完成。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自查自改情况在2019年7月底报当地应急管理局。
(二)相关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专家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当地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对应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当地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
(三)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本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暨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我厅。在此基础上,我厅对全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9年11月底前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
附件:1.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2.钢铁企业其他重点安全问题执法检查表
3.14家钢铁企业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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