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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各地钢市河南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疑点重重

河南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疑点重重

分享打印 2012-09-22 10:15 编辑:田甜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疑点重重 交警包庇肇事司机

  我们是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现怀着无比沉痛的心情反映关于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案的真相!

  2012年2月19日12点18分,在林州市分水岭南段任村附近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豫E-63963/豫E-K576挂号重型半挂车与一辆豫E-H6536小型轿车相撞,小型轿车遭重创变形,数分钟后起火燃烧,导致车内莫志富、杨晓荟、杨阳、郝玲等4人死亡,其中郝玲怀胎数月,腹中婴儿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州市交警大队迅速派人赶往现场处理事故。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的副大队长马宇舟带领交警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录音、110报警录音、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查询资料、视频资料、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证据收集工作,交警大队最后认定莫志富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郭永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这次事故发生后7个小时,我们家属才接到交警队的通知,当我们赶到事故现场时,办案方已经将现场清理的一干二净。

  我们在现场悲痛万分,痛哭豪涕,强烈要求办案人员解释事故原委,要求见肇事司机和车主,但是办案人员对我们态度恶劣,不作任何解释,将责任完全推给小车方,处处包庇肇事司机和车主。

  事故发生至今,已有7个多月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依然没有露面,事故处理一拖再拖,赔偿和善后草草了事,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说法,令我们伤心欲绝,几近崩溃。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车牌并没有被烧毁,车牌号码非常清晰,死者杨晓荟身上的身份证也没有被烧毁,完全可以及时通知死者的家属。但是,交警到达现场后,并没有马上通知死者家属,而是大肆清理现场,毁坏现场。

  这次事故,交警办案方主要存在以下疑点:

  1.在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情况下,交警办案人员对死者进行了解剖和化验,以图检验是否有酗酒和吸毒等情况,但是对大货车司机郭永发没有进行血检、尿检等必要的手段,仅仅只是用酒精测试器进行简单的酒精测试,交警对双方采取完全不同的检测手段,包庇大货车司机的行为,如此违法、违规办案,让我们实在无法忍受。

  2.我们要求交警办案方出示事故第一现场的照片和全程摄像,但是办案方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均没有时间和日期,视频也只是片段,严重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3.我们对交警委托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大货车车速有疑问。按交警办案方提供的依据是:现场调查结果是小轿车刹车距离为30余米,大货车14.5米,小轿车的车速为87公里/小时,大货车的车速为55公里/小时,办案方的证据链当中,只有对小车方刹车距离测量的现场照片,没有大货车的刹车距离测量的现场照片,交警办案方委托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货车车速为55公里/小时,这个鉴定证据不足。为了弄清事故真相,我们自费委托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大货车的车速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是大货车的车速不低于105公里/小时。

  4.大货车肇事司机涉嫌逃逸。据交警办案方介绍,两车起火现场即是两车相撞的第一现场,但是,据郭永发口供时交代,两车相撞后,大货车将小轿车向前推行了一段距离。如此明显的事实,交警办案方依然认定起火现场即为第一相撞现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无故逃离事故现场即构成逃逸,大货车司机郭永发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5小时后才投案自首,已构成逃逸。交警办案方拒不承认逃逸事实,对郭永发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5.交警办案方和大货车司机联合伪造110报警。我们通过相关途径了解到,事故发生后,110报警电话是伪造的。主要是报警手机18603723963的通话记录中,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的那个时段拨打110报警,110报警清单中也没有该电话的报警记录;经过查询报警通话录音发现,报警人和110反馈通话时的接警人并非同一人。由此,暴露出交警办案方认可的大货车只有一名司机在车上的情况是捏造的,事实应该是两人。根据现场目击者指认,另有一人当时和郭永发在一起,经调查了解,此人没有驾驶证,交警办案方违法违规掩盖事实真相,就是掩盖大货车司机无证驾驶的真实情况。令人蹊跷的是,交警办案方出示的大货车司机郭永发的口供不完整,居然有一份口供没有入卷,至今交警办案方仍然没有入卷。

  我们自费委托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中心所对110报警相关信息进行了鉴定,检材“报警人”的录音不是郭永发本人的声音。

  6.为了掩盖大货车车速过快引起大货车右侧二轴轮胎刹爆,交警办案方伙同大货车方进行二次纵火毁灭证据。据交警办案方讲,大货车右侧二轴轮胎是油箱起火引燃。而事实是,消防队灭火后,大货车右侧二轴轮胎并无燃烧痕迹,完全是由于刹车引起爆胎,有现场图片为证。事故大货车是分期付款车辆,车上有卫星定位和测速,但是,事故发生后,交警办案方出示了一份查不到当时车速的假证明。

  我们自费委托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依据送检的监控录像记录,于2012年2月19日13:29至13:37时发生在车辆被烧毁案现场的可疑二次起火原因是人为故意放火。

  以上事实说明,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案是一起由大货车车速过快导致的惨案!是林州交警办案方与大货车车主及司机勾结的典型错案、冤案!请各位领导为我们受害者家属做主!

  我们到达现场后,交警办案方对我们的合理要求一直没有做出很好的解释,我们提出的疑问也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对事故处理中出现的明显瑕疵采取遮掩、隐瞒甚至粗暴的态度,令我们更是悲伤欲绝。

  对这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有关详细情况,我们应该有知情权。在与交警办案方交涉的过程中,交警态度恶劣,恶言相向,将所有责任推给了小轿车方。我们要求交警办案方查找现场目击证人和事故发生后的施救人员,办案方推三阻四,经过走访了解,大货车方对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收买,有部分目击证人受到了交警办案方和大货车方的威胁、恐吓,甚至有人用毒药将现场目击证人家中的狗毒死,并扬言威胁下一次报复对象就是证人和其家人。事故发生后,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围观群众本来没有危险,交警办案方却强行将围观的群众驱离,并强行将拍照的围观群众的手机进行没收,办案方如此,似乎在掩盖什么。

  我们提出的第一事故现场的确认、大货车的车速确认、驾驶员无证驾驶的确认、肇事司机逃逸的确认、110报警记录的确认、人为破坏车上卫星定位和测速的确认、人为纵火毁灭证据犯罪行为的确认等等问题,交警办案方反而气焰嚣张,拒不承认事实,依然我行我素,其中,交警中王姓办案人员大怒,叫嚣起来说就是小轿车的全部责任。当我们聘请的律师询问为什么大货车司机不营救伤者时,王警官辩称司机被吓坏了,无法营救。

  协调中间,有一次王警官向我们和律师出示一张显示小轿车现场刹车痕迹的照片,律师当场要求提供,遭到了王警官的拒绝,之后这张照片就不知所踪。另据知情人士反映,从事故发生至今,交警办案方从来没有让肇事司机和车主露面解释所有的问题,而对我们,一直冷嘲热烘,歪曲事实,执法犯法,荒唐办案。此案在林州市负面影响极大,一部分知情的群众和目击证人纷纷表示,到底在林州还有没有王法?

  我们已经多次向林州市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反映此案,结果受到了种种不公正的待遇和刁难,有关负责人公开叫嚷,这个案子是铁案,无论到哪里都翻不了!

  林州“2.19”特大交通事故案发生至今7个多月了,这次事故责任已经界定,但是,善后工作一直处于朴树迷离状态。林州市交警大队按照清理过后的现场进行了责任界定,按照界定结论,林州市交警大队负责人当时说,每人赔偿45万元,可是,过了没多久。交警大队又拿出了一个“紧急”善后方案,由交警大队先行垫资60万元,对四位死者的家属分别进行赔偿,每位家属获赔15万元,并与我们分别签订了有关赔偿协议。

  死者莫志富是这次事故中小轿车驾驶员,其父亲莫玉周极为善良,在万分悲痛之中作出决定,主动放弃自己儿子的这一份赔偿,让其他三位死者的家属各自得到20万元的赔偿。针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疑点重重,莫玉周一直为这起事故的真相而奔走呼告,自费收集证据,自费去做各种鉴定,自费去上访,我们也是积极配合。

  莫玉周的儿子莫志富大学毕业后上班三年刚考上副科级干部不久。在林州市茶店乡准备上任。女朋友杨元朝之女杨晓荟。大学毕业后也刚考上农业银行上班一年之多,另一对年轻人也很优秀,杨用生儿子杨阳大学毕业后任合鑫企业销售部经理,儿媳妇郝玲大学毕业后当过原康村官后又考上13中优秀教师,其中郝玲已身怀六甲,事故后婴儿胎死腹中,其家人悲痛万分。

  这二对郎才女貌的优秀年轻人生命竟如此脆弱,事故发生后,莫玉周夫妇悲痛过度一夜之间头发全白了。晕过几次都是经抢救才缓过来的。杨晓荟的父母整日疯疯癫癫不出门,医生整日守侯,郝玲母亲李祥云天天哭泣精神恍惚不认人。郝玲和杨晓荟母亲七个月了每隔几日便去殡仪馆看望儿女们。整日跪坐哭泣,都是家人强行拉回

  据我们了解,林州市现有大货车司机3万多人,据说,有驾驶证的司机约1万多人,其余的司机属于无证人员。这些大货车司机主要在林州境内、林州周边和山西之间等地经营运输业,巨额的利润诱惑这些车主经常铤而走险,林州市交警大队面对着这样一批群体的管理自有办法,据有关人士透露,凡林州境内的大货车车主都与交警大队保持紧密的联系,类似这样的大货车引发的事故每年都有数十起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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