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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各地钢市贵州印发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意见

贵州印发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意见

分享打印 2017-05-16 14:25 编辑:薇薇     来源: 贵州省能源局     字体: [大][中][小]    

导读: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黔府发〔201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煤炭产业政策,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坚持去放结合减量化置换替代、安全高效智能机械化开采、清洁集约绿色化利用,坚持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最大限度降低开采成本、最大限度延长煤炭产业链、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碳能源低碳发展、黑色能源绿色发展,做好“煤文章”、打好“能源牌”,全力推动贵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建成全国重要能源基地。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全面实现智能化控制、稳定保障电煤供应和其他用煤需要、符合集约安全高效绿色要求的现代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生产供给结构显著优化。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煤矿和21万吨/年煤矿,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期间淘汰7000万吨落后产能任务。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产能占80%以上。力争单一煤矿主体企业集团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有效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立足省内市场、服务南方市场,通过减量置换、优化布局,到2020年,全省煤炭年产能2.28亿吨,产量1.92亿吨,省内用煤1.35亿吨,外调5500万吨。其中省内电煤供应量7800万吨,建材(水泥)用煤1400万吨,化工用煤2400万吨,冶金用煤1100万吨,民用及其他用煤800万吨。

  ——智能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综采煤矿316处、产能20055万吨/年,综采率达到88%。高档普采煤矿44处、产能1770万吨/年。掘进机械化率达到75%,智能工作面综采煤矿达到60处,煤矿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均达到100%。采煤工作面人数减少50%以上,全员劳动工效达到1300吨/人年。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到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7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力争达80%,矿井水100%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率力争达80%,煤炭入选率达到80%以上。加快毕水兴煤层气开发基地建设,建成一批煤制烯烃、煤制清洁燃料等现代新型煤化工项目。

  ——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百万吨死亡率较“十二五”末累计下降20%。

  三、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1.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利用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产业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2017年关闭退出9万吨/年煤矿175处,15万吨/年、21万吨/年及其他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煤矿29处,2018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114处,2019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64处、21万吨/年煤矿6处和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30—60万吨/年煤矿51处,累计关闭退出煤矿439处、产能6708万吨。

  2.建立关闭退出倒逼机制。54处未参与兼并重组和330处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关闭计划实施。按照力争单一主体企业集团生产规模300万吨/年标准,鼓励119家煤矿主体企业再兼并、再重组。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

  1.科学安排改造提升和建设时序。与“淘汰关闭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有效衔接,2017—2020年累计改造提升和建设完成257处煤矿。2017年,完成13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现有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23亿吨;2018年,完成6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48亿吨;2019年,完成132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76亿吨;2020年,完成4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7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92亿吨,有效保障2020年省内1.35亿吨煤炭需求和国家安排我省5500万吨外调任务需要。

  2.大力提高产能利用率。优化生产矿井采掘接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对采掘工作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开拓、准备、安全(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四量”平衡。

  3.建立煤矿改造升级和建设倒逼机制。逐项研究制定加快办理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水保等手续的具体方案,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并进行问责考核。严格落实矿业权市场退出制度,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圈而不探、围而不采、非法倒卖、炒买炒卖等问题。

  4.机械化改造新增产能合法化。对兼并重组批复保留的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批复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验收认可其能力。加快新增矿区范围的勘查进程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全力保障电煤供应。

  1.按年度落实电煤生产供应计划。确保满足2017—2020年电煤6900万吨、7300万吨、7600万吨、7800万吨需求量,其中电厂存煤分别达到400万吨、600万吨、800万吨、800万吨。

  2.切实落实煤电企业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按照“矿矿有电煤任务,厂厂有采购责任”的要求,下达电煤供应和采购计划并进行督查考核。选择毕节等地开展电煤成本调查监审,为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煤质检验制度,切实发挥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作用,在毕节、黔西南等地增设煤质检验机构。实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履行与发电权益分配、电煤存煤与基础发电计划分配“双挂钩”制度。加强煤电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实行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激励或惩戒。

  3.完善电煤储备制度。严格执行发电企业电煤储备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鼓励煤炭企业按总产量的5%左右实行电煤储备。支持毕节、六盘水、黔西南、遵义等地建设区域性电煤储备交易中心。通过以上措施,加快实现电厂与配套煤矿对应关系基本固化,煤电利益关系基本和谐,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四)大力推进智能机械化开采。

  1.大力推进智能化、机械化。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坚持智能化与机械化相融合,根据我省煤层赋存和地质条件,重点推进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升级,建设协同控制智能化井群、一体化控制智能矿井,建设“贵州能源云”数据资源中心和统一集成服务平台。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产矿井采掘机械化全覆盖、辅助系统智能化全覆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全覆盖。2017—2020年累计实施煤矿生产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393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203处。2017年实施煤矿生产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20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11处,综采率达到48.9%;2018年实施智能化改造150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30处,综采率达到53.3%;2019年实施智能化改造180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94处,综采率达到82.5%;2020年实施智能化改造43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68处,综采率达到88%。

  2.积极开展采掘智能机械化试点示范。2017年选择盘江精煤火铺矿等矿井开展智能工作面机械化采煤试验,积累应用参数和智能化设备使用经验,探索符合贵州实际的智能机械化采煤工艺,总结形成经验逐步推广。

  3.制定我省智能机械化煤矿建设与验收办法。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五)大力实施“三利用”工程。

  1.大力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对煤炭规划区实行“先抽后建”、准备区实行“先抽后掘”、生产区实行“先抽后采”。大力推进盘县、织金、播州等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示范县(区)建设,加快盘江矿区、织纳矿区和黔北长岗—鸭溪区三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基地建设。建设盘江、水城2个5亿立方米级,织金、纳雍、金沙3个2亿立方米级,六枝、大方、黔西、播州、桐梓5个1亿立方米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到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33.4亿立方米,利用量24.2亿立方米;建成储气设施30座以上和煤层气专用管道200公里以上,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1.4万千瓦,民用气用户达60万户以上。制定支持煤矿瓦斯发电及上网政策。

  2.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大力推广沿空留巷技术,利用煤矸石回填采煤沉陷区和道路建设等,该类利用量占煤矸石产生总量比重达到55%。支持和鼓励在重点产煤市县建设一批煤矸石砖厂、水泥厂、建材厂等,鼓励水泥厂利用煤矸石代替粘土生产水泥或作水泥混合材料,力争该类利用量占煤矸石产生总量的比重达到25%。

  3.大力开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选择一批矿井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重点用于矿井生产、煤炭洗选加工、煤化工等企业用水及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用水,减少新鲜水取水量。到2020年,矿井水排放量2.8亿立方米,综合利用量224亿立方米,赤水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敏感区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90%。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六)大力提升“四个能力”。

  1.提高采掘平衡调控能力。建立采掘调度机制、采掘失调预警机制、采掘平衡倒逼机制,分级调度不同类型煤矿采掘情况,根据采掘接替失调程度,采取核减生产能力等方式倒逼企业优化调整采掘接替。2017年采掘失调煤矿由上年209处下降到99处,到2020年基本实现采掘平衡、均衡生产。

  2.提高煤炭产业带动能力。坚持煤电结合、煤运结合、煤化结合,大力推进“四个一体化”,打造全产业链。加快织金60万吨煤制烯烃、毕节200万吨煤制清洁燃料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省内装备制造企业抢抓智能机械化改造机遇,研发生产适合我省实际的煤机配套设备,提高省内煤机配套市场占有率;推动煤炭物流标准化建设,发展煤炭绿色物流,建成黄桶、大龙、盘南等煤炭物流园区。力争到2020年全省煤炭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左右。

  3.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加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运营成本。支持煤炭企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行业文化品牌建设。

  4.提高政府调控监管能力。完善“十三五”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调控政策体系,强化规划、产业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好用好“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重点加强煤炭运行、电煤保障、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实时调度和动态监管。建设省煤炭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煤炭统计监测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变人力监管调控为数据监管调控、事后监管调控为实时监管调控、个体监管调控为整体监管调控。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七)着力强化“五大支撑”。

  1.安全支撑。以煤矿瓦斯、水、顶板等灾害治理和智能机械化改造为重点,强力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全面提升安全装备技术保障能力。扎实开展煤矿水害大普查,采取综合措施做好水害防治。编制实施新一轮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

  2.人才支撑。支持省内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开设煤矿机械、瓦斯抽采、煤层气勘探等相关专业。支持职业院校联合大型煤矿主体企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探索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调育人培养新模式。指导企业制定执行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和科学用人制度,对引进的煤炭高层次人才给予我省引进人才政策规定待遇,提高企业配套奖励标准。建设省、市、县、矿“四级”煤矿技术工人培训机构,将煤矿技术工人纳入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特殊工种技能培训和认证,培养培训一批技术熟练、素养较高的煤炭产业技术工人。

  3.技术支撑。积极推广煤田高精度勘探、石门揭煤、智能综采工作面、无煤柱开采、薄煤层急倾斜煤层机械化开采、岩巷快速掘进、中小煤矿瓦斯治理及中低浓度瓦斯利用、瓦斯地质及瓦斯动态预测可视化、井下排矸、矿井水利用等十大先进工艺技术,重点攻关绿色安全无人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压裂抽采技术、煤炭污染控制、煤炭井下液化(气化)开采等关键技术,大力建设发展“智慧矿山”。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省内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合作组建区域性设备租赁站、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和专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行业工程研究中心研发能力建设,支持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省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等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试验示范和应用推广。支持开展智能化开采示范工作面、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建设。

  4.配套支撑。与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加快煤矿供电相关配套输变电项目建设,解决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改造供电瓶颈。统筹省内省外运煤需要,分级负责加强对现有运煤公路养护,规划建设一批与高速公路连接的县乡级运煤专线,构建以重点煤炭生产地区为骨架的煤炭物流节点网络,确保煤炭运输便捷、通畅。

  5.体制机制支撑。建立“规划一批、生产一批、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的煤矿产能接续制度,建立煤矿产能弹性生产、产能动态调节储备制度。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妥善安置关闭退出煤矿职工。推动国有和民营煤炭企业、煤炭和电力企业相互参股,推进一批主体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要比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责任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贵州银监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下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成立由省有关单位和相关地方政府参加的两个工作专班,分别负责协调解决煤矿证照手续办理和煤矿涉法涉诉问题,为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创造必要条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对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切实统一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去产能和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工作按计划推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全力争取中央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改资金、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助资金等资金支持。2017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重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智能机械化改造、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由省能源局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要配套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上述三项重点工作。加快设立贵州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煤矿改造升级、智能机械化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煤炭企业信贷支持,开发专项金融产品,重点用于解决煤炭企业流动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大力开展煤炭行业降成本行动。建立完善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督查检查长效机制,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2号)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大督查。完善煤炭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通过清理不合理收费、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落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等各项措施,使煤炭企业税费成本有明显下降。(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贵州银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将本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和省政府督查程序,组织重点督查,增加督查频次,加大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要督促煤矿及相关企业加快实施进度,将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计划实施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予以曝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附件:1.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

  2.推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3.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和我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要求,抢抓国家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重要窗口期,加快我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步伐,促进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煤炭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

  (二)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兼并重组、产能置换、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引导30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退出(包括关闭和改造提升)。以保障煤炭稳定生产供应为前提,合理安排关闭和改造提升步骤、进度。计划三年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695处,其中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376处、产能4638万吨/年,实施改造提升30万吨/年以下319处、产能4071万吨/年。同步淘汰退出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63处、产能2070万吨/年。

  二、年度实施计划

  (一)2017年攻坚行动。

  重点处置全省303处9万吨/年煤矿和29处15万吨/年及以上企业自愿申请关闭煤矿,其中:

  1.对煤矿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明确为关闭的65处9万吨/年煤矿实施关闭(此类型煤矿以下简称重组关闭煤矿)。

  2.对煤矿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尚未明确处置意见的110处9万吨/年待处置煤矿实施淘汰退出(此类型煤矿以下简称待处置煤矿)。

  3.对企业自愿申请的29处(均未生产)15万吨/年及以上的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4.重点对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批准的128处9万吨/年保留煤矿实施改造(此类型煤矿以下简称重组保留煤矿)。

  

 

  (二)2018年攻坚行动。

  重点处置296处15万吨/年停产停建煤矿,其中:

  1.对30处15万吨/年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2.对84处15万吨/年停产停建待处置煤矿实施淘汰退出。

  3.重点对182处15万吨/年重组保留煤矿实施改造。

  

 

  (三)2019年攻坚行动。

  重点处置79处30万吨/年以下和51处30万吨/年及以上自愿申请关闭和待处置煤矿(含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条件差、各类保护区内的煤矿),其中:

  1.对29处15万吨/年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2.对35处15万吨/年待处置煤矿实施淘汰退出。

  3.对2处21万吨/年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4.对4处21万吨/年待处置煤矿实施淘汰退出。

  5.对7处30万吨/年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6.对40处(停产)30万吨/年待处置煤矿实施淘汰退出。

  7.对3处45万吨/年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8.对1处60万吨/年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

  9.重点对9处21万吨/年重组保留煤矿实施改造。

  

 

  三、产能产量平衡

  坚持去产能与稳供应相结合,科学安排改造提升和建设时序,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促进产量稳步提升,平衡供需。

  (一)合理预测关闭煤矿对产量影响。2017—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439处、产能6708万吨/年。2017年,关闭退出9万吨/年正常生产矿井11处,影响2018年产量90万吨;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中无正常生产矿井;2019年,关闭退出正常生产的15万吨/年煤矿64处、21万吨/年煤矿5处、30万吨/年煤矿2处,影响2020年产量530万吨。

  (二)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2017—2020年累计改造提升和建设完成257处煤矿。2017年,完成13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现有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23亿吨;2018年,完成6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48亿吨;2019年,完成132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76亿吨;2020年,完成4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7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92亿吨,有效保障2020年省内1.35亿吨煤炭需求和国家安排我省5500万吨外调任务需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要在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省“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省市县逐级签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升级目标责任书。落实市县乡逐级专人包保责任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快淘汰退出。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对2017年12月底前未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一律纳入淘汰范围,形成倒逼机制。对9万吨/年的煤矿2017年淘汰退出;对15万吨/年的煤矿2018年淘汰退出;对21万吨/年的煤矿2019年淘汰退出;对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证照到期后不再延续,均纳入淘汰退出范围。

  (三)加强安全监管。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纳入年度关闭退出范围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防煤矿突击超能力生产。

  (四)保障供需平衡。各市(州)、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要加强辖区煤炭产销统计调度,强化对煤炭市场供需的分析研判,合理组织煤炭生产与供应,加快建设进度和投产时间,积极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和应急储备,有效保障各地电煤稳定供应。

  (五)强化财政奖补。实行关闭退出煤矿差别化奖补标准,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关闭煤矿原则上按我省2016年标准进行奖补;对2017年12月底前未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计划依法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政府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的煤矿自愿申请关闭退出,政府按产能10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中央企业在黔煤矿产能指标置换到外省的不予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六)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和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各地煤炭淘汰落后产能风险防控预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立足预防、基层化解的工作思路,确保辖区煤矿关闭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对辖区煤炭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所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涉法涉诉事件,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维护煤炭企业、煤炭企业投资人、职工及其他相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创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八)强化督查问责。将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纳入省政府督查内容和各地目标考核范畴,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重点督查,增加督查频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附件2

  推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原则,全面实施全省保留生产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引进国内外煤矿智能机械化先进技术,以省内智能机械化开采试验煤矿为基础,开展关键工艺参数技术攻关,加快推进机械化与智能化融合,形成适合贵州实际的智能机械化发展道路,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提高煤炭产业安全保障和生产效率,推动转型升级。

  二、改造建设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改造建设目标。

  重点推进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实施保留生产煤矿综采机械化改造,建设协同控制智能化矿群、一体化控制智能煤矿,实现井下采掘机械化,井群协同控制智能化,政府监管和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数字化集成,智能化管理,固定场所自动化控制,可视化操作,井下固定设备和运输系统实现无人(少人)运行;探索适合贵州煤矿地质构造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的无人(少人)采掘工作面技术保障体系。

  到2020年全省392处井工生产煤矿中综采达到316处,能力20055万吨/年,占比88%;高档普采44处,能力1770万吨/年,占比8%,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掘进机械化率达到75%,智能综采工作面煤矿达到60处,采煤工作面人数减少50%以上,全员劳动工效达到1300吨/人年。393处保留生产煤矿(含1处露天煤矿)均根据实际条件和适用先进技术完成智能化改造,实现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步骤。

  现有机械化煤矿213处,其中综采煤矿124处,高档普采煤矿89处。124处综采煤矿中退出关闭11处,保留的113处继续采用综采工艺;89处高档普采煤矿中退出关闭22处,保留的67处煤矿有24处由高档普采升级为综采,43处继续采用高档普采工艺,加上2017年复产的1处,共保留高档普采煤矿44处。(详见表1)

  

 

  1.试点阶段(2017年)。

  (1)建立“一矿一档”,编制全省煤矿基本信息资料,摸清家底;及时启动“贵州能源云”建设,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制定我省智能机械化煤矿建设与验收办法。

  (2)结合全省煤矿煤层赋存条件、井巷条件、矿井通风、抽采、提升、运输、供电、给排水系统及其基础设施等实际,督促帮扶各主体企业集团逐矿制定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路线,报省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专项组,并实时更新。

  (3)2017年完成11处煤矿综合机械化(含掘进机械化配套,下同)改造,改造后能力735万吨/年,其中:六盘水市2处,安顺市1处,毕节市7处,黔西南州1处。井工生产煤矿中综采133处,占比24.1%,能力8510万吨/年,占比48.9%;高档普采86处,占比15.6%,能力2772万吨/年,占比15.9%。开展智能化煤矿示范建设,在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实施智能化建设示范工程,在现有综采煤矿中选取20处进行智能化煤矿改造示范,其中盘江精煤公司火烧铺矿作为智能化采掘工作面试验点建设单位,通过组织攻关试验,积累应用参数和智能化采掘设备使用经验,力争实现突破,明确适用于贵州的智能机械化采掘工艺,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2.实施阶段(2018—2020年)。

  (1)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各主体企业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项目,并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产煤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煤炭企业推进制定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煤炭企业要按照自行制定的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时间安排,稳步推进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鼓励企业对具备条件的煤矿提前实施改造建设,力争早日完成工作目标。

  (2)适时召开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所取得的成效,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推进制定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

  (3)2018年计划实施30处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改造后能力1680万吨/年,其中:贵阳市1处,遵义市2处,六盘水市8处,安顺市3处,毕节市10处,黔西南州6处。井工生产煤矿中综采162处,占比27.8%,能力10460万吨/年,占比53.3%;高档普采79处,占比13.6%,能力2667万吨/年,占比13.6%。智能化煤矿改造150处,各保留生产煤矿所在主体企业建成协同控制智能化井群管控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自动化、可视化、信息化、智能化综合管控平台;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保留生产煤矿全部完成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

  (4)2019年计划实施94处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改造后能力5100万吨/年,其中:贵阳市1处,遵义市8处,六盘水市24处,安顺市6处,毕节市39处,黔南州1处,黔西南州15处。井工生产煤矿中综采248处,占比68.3%,能力16770万吨/年,占比82.5%;高档普采45处,占比12.4%,能力1860万吨/年,占比9.2%。智能化煤矿改造180处,30个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生产煤矿全部完成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详见表2)

  

 

  (5)2020年重点对当年建成和条件较复杂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全面收尾,当年计划实施68处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改造后能力3180万吨/年,其中:遵义市9处,六盘水市23处,安顺市3处,毕节市23处,黔南州5处,黔西南州5处;智能化煤矿改造43处;完成全省393处生产煤矿的一体化控制智能煤矿改造建设(含1处露天矿)。(详见表3、表4)

  

 

  3.验收工作(2020年底前)。

  (1)对完成改造建设的煤矿,由煤炭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专项组提出复核意见。

  (2)在接到复核意见后,省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专项组需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三、技术路径

  (一)实现机械化的技术路径。

  1.应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液压支架、转载机、破碎机、乳化液泵站系统、喷雾泵站系统、顺槽变电开关、控制系统等综采成套装备,实现煤矿综合机械化开采。

  2.应用综掘机、综掘机载锚杆钻机、连续转载胶带机等成套设备提高煤巷、半煤岩巷掘进效率。应用大功率岩巷掘进机、凿岩台车、连续运输机等成套设备,实现岩巷机械化掘进。

  3.井下煤炭运输实现从工作面至地面连续运输;应用架空乘人装置、轨道运输等装备提升辅助运输机械化水平。

  (二)实现煤矿智能化技术路径。

  1.建设煤矿到企业集团互联互通的智能化管控平台。煤矿配置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通讯服务器和后台软件,将综采工作面设备监控系统、固定场所无人值守系统、工业视频监视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呼叫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应急培训演练系统及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子系统通过煤矿工业以太网实时传送到煤矿信息化管控平台,对各子系统实施统一操作、集中监控和统一调度,相关数据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反馈至具体责任人员,结合移动终端平台强化信息化管控力度。

  2.以落实全省“大数据”战略决策为契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管理等多种新技术,在“云上贵州”搭建“贵州能源云”数据资源中心和统一集成服务平台,以煤炭、电力、新能源、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及生产运行为业务主线,打造贵州能源行业的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及企业的四级信息化“能源云”平台建设(含移动终端),构建统一的集成服务平台和数据采集系统。

  3.运输系统采用视频监视、智能保护、自动控制或集中控制,实现煤矿原煤主运输系统无人值守;应用远程集中控制,通过视频监视、顺序控制,实现采、掘后配套多部运输设备集中控制,减少采、掘工作面运输系统人员。

  4.通过智能监测、视频监视、自动控制和煤矿信息化管控平台,实现煤矿压风机房、绞车房、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中央或采区变电所、中央或采区水泵房、主运输系统、架空乘人装置等固定设备、场所的无人值守或集控操作。

  5.采煤工作面采用综采工作面智能控制技术和可视化远程干预控制技术,合理应用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智能集成供液系统、图像视频远程跟踪系统、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及液压支架协同控制系统、远程控制平台等综采工作面智能成套装备,实现智能化升级。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电网公司、设计科研单位、重点煤矿主体企业集团组成的省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专项组,协调解决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项组,推进本辖区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

  (二)健全工作考评体系,将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工作纳入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及部门考核指标。支持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进展快的企业做大做强,将进展缓慢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梳理不能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作为淘汰关闭重点,引导其有序退出。

  (三)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在已有省级财政对煤矿机械化改造奖补100万元政策保持不变的同时,对矿井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和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煤矿给予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证照办理时限。对完成机械化改造,且生产能力已核定并公告的煤矿,抓紧变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证载能力。对兼并重组批复保留的煤矿,批复其现矿权内因机械化改造后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认可其能力。加快新增矿区范围的勘查进程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五)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要用足、用活现有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等国家各类资金用于推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

  (六)促进“贵州省煤炭行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贵州省煤矿智能化平台建设研究”等现有科研项目尽快形成成果,进一步加快深化智能机械化科技项目立项,增加科研资金投入。依托优势企业,优强团队,充分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研发或引进适合贵州煤矿地质条件的薄煤层综采、大倾角综采、无烟煤高块煤率综采配套设备和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智能控制等技术装备并积极推广。

  (七)鼓励和支持组建区域性煤矿设备租赁维修站,解决煤矿采掘设备投资大,利用率低的问题,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实现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效益;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企业服务外包、项目股份制管理等途径,加速提升基础装备层、数据传输层、信息汇集层、综合决策层、政府监管层智能化水平。

  (八)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大高校相关专业建设力度,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用好中职教育免费政策,建立煤矿在职青工向应用型技术人才转变的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机制。完善省、市、县、矿四级培训体系,加快建设适应智能化、机械化需求的煤炭“四级”培训机构,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

  (九)贵州电网公司应针对当前煤矿供电容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将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纳入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规划,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全省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的有序推进。

  附件3

  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安全、高效、绿色发展原则,切实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水平。煤层气(煤矿瓦斯)坚持井下抽采与地面开发相统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原则,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载体,以民用和发电为主要利用方式,提高抽采利用率;煤矸石综合利用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增加综合利用量;矿井水综合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有效利用的原则,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处理成本,建设完善矿井水净化处理工程,推进资源化利用。

  二、综合利用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33.4亿立方米,利用量24.18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产量4亿立方米,利用量3.6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90%;井下瓦斯抽采量29.4亿立方米,利用量20.58亿立方米,利用率力争达到70%。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1.4万千瓦,民用气用户达到60万户以上。

  (二)煤矸石。产生量1900万吨,利用量达到1520万吨,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

  (三)矿井水。产生量2.8亿立方米,实现100%达标排放,综合利用量2.24亿立方米,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

  三、主要任务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

  1.重点勘探项目(区块)。实施重点勘探项目10个,其中土城煤矿23.2亿立方米、金佳煤矿17.8亿立方米、响水煤矿31.5亿立方米、盘关煤矿14.3亿立方米、火烧铺煤矿9.1亿立方米、织金文家坝煤矿22.3亿立方米、青山—保田煤矿16.3亿立方米、羊场煤矿7.3亿立方米、比德—牛场煤矿30.2亿立方米、钟山煤矿28亿立方米。全省新增探明地质储量200亿立方米。

  2.地面煤层气抽采。在盘江松河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基础上,推进盘江、水城、六枝矿区等煤层气开发项目建设,钻井850以上口,煤层气产量达到2亿立方米以上;在织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基础上,推进织金、纳雍、金沙等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钻井750口以上,煤层气产量达到1.8亿立方米以上;在黔北长岗—鸭溪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基础上,推进黔北长岗—鸭溪区、桐梓、习水等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钻井220口以上,煤层气产量达到0.5亿立方米以上。

  3.建设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

  (1)5亿立方米级2个:盘江抽采量5.2亿立方米、利用量3.7亿立方米、利用率71.2%,水城抽采量5.3亿立方米、利用量3.9亿立方米、利用率73.6%。

  (2)2亿立方米级3个:织金抽采量2.5亿立方米、利用量1.8亿立方米、利用率72%,纳雍抽采量1.9亿立方米、利用量1.4亿立方米、利用率73.7%、金沙抽采量1.9亿立方米、利用量1.3亿立方米、利用率68.4%。

  (3)1亿立方米级5个:六枝抽采量1亿立方米、利用量0.6亿立方米、利用率60%,大方抽采量1.7亿立方米、利用量1.1亿立方米、利用率64.7%,黔西抽采量1.6亿立方米、利用量1亿立方米、利用率62.5%,播州抽采量1.5亿立方米、利用量0.9亿立方米、利用率60%,桐梓抽采量1.1亿立方米、利用量0.6亿立方米、利用率54.5%。

  4.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建设松软低透气性煤层群条件下瓦斯抽采示范工程,推广煤层群卸压开采、煤层增透、采动区地面抽采等技术;建设煤矿井上井下联合瓦斯抽采示范工程,推广地面抽采原始煤层瓦斯、采动区卸压瓦斯抽采、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等技术。

  5.瓦斯提纯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渝煤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肥田煤矿日处理30万立方米低浓度煤层气深冷液化等项目,建成金佳煤矿提纯压缩等项目。

  6.输送利用。地面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主要生产CNG、LNG,用于民用、发电等,坚持“就近利用、余气外输”原则,统筹布局煤层气管道,建设储气设施30座以上,煤层气专用管道200公里以上。煤矿抽采低浓度瓦斯主要用于发电、高浓度瓦斯通过提纯制LNG、CNG民用。重点矿区瓦斯发电装机容量及民用户数:盘江12.6万千瓦、民用户数9.8万户,水城12万千瓦、民用户数13.8万户,六枝2.3万千瓦、民用户数3万户,织金5.9万千瓦、民用户数6.6万户,纳雍4.5万千瓦、民用户数4.5万户,金沙4万千瓦、民用户数8.8万户,大方3.1万千瓦、民用户数8.4万户,黔西3万千瓦、民用户数5.8万户。

  2017—2020年累计抽采利用量58.7亿立方米。

  (二)煤矸石。

  1.因地制宜推行沿空留巷、充填开采、煤矸石不升井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排放量。

  2.利用煤矸石实施土地复垦、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和筑基铺路。到2020年煤矸石回填和筑基铺路利用量力争达到总产生量的55%。

  3.在毕节市、六盘水市等重点产煤区建设一批煤矸石生产砖、砌块等新型建材项目。扩大煤矸石制砖及水泥等新型建材的利用规模。到2020年,矸石制建材利用量及发电利用量力争达到总产生量的25%。

  (三)矿井水。

  1.建设完善矿井水净化处理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动矿井水综合利用,重点用于矿区生产、煤炭洗选加工、就近工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减少新鲜水取水量。

  2.将赤水河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的煤矿作为矿井水治理和综合利用的重点,强化治理措施。把矿井水作为重要水资源,纳入矿区用水规划,强化监督管理,到2020年重点区域矿井水利用率达到90%。

  四、推进计划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

  1.2017年,抽采量达到28.22亿立方米,利用量10.2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0.4亿立方米,利用量0.2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50%;井下瓦斯抽采27.82亿立方米,利用量10亿立方米,利用率36%。

  (1)将盘县、织金县列为省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示范县,批复规划、实施方案,落实重点项目,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天然气能投、水矿奥瑞安等公司与示范县内煤矿业主合作,开展井上、井下联合抽采,构建立体化瓦斯抽采模式,督促煤矿业主积极办理煤层气探矿权。

  (2)将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落实到点。划定盘县和水城县两个5亿级瓦斯抽采示范区矿区范围,划定织金、纳雍、金沙3个2亿立方米级瓦斯抽采示范区矿区范围,划定六枝、大方、黔西、播州、桐梓5个1亿立方米级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将任务指标分解到相关企业和煤矿。

  (3)完善金佳煤矿CNG和山脚树煤矿LNG压缩提纯项目相关手续,实现尽快投产,规划青龙矿、小屯、土城CNG提纯压缩项目。

  (4)完成地面钻井120口,新增日产能10万立方米,推动中石化华东油气分公司织金煤层气地面抽采大井组实验方案批复。

  (5)督促安装瓦斯发电设备,新增10个煤矿(毕节4个、六盘水4个、其他2个),新增装机2万千瓦以上。

  (6)规划六盘水、毕节、遵义3个煤层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2.2018年,抽采量达到29亿立方米,利用量11.2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0.71亿立方米,利用量0.5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70%;井下瓦斯抽采28.29亿立方米,利用量10.7亿立方米,利用率38%。

  (1)将播州区列为省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示范区,批复规划、实施方案,落实重点项目,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2)将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建设松软低透气性煤层群条件下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将板桥镇东李煤矿井上井下联合瓦斯抽采示范工程。

  (3)开工建设青龙矿、小屯、土城CNG提纯压缩项目,规划水城等矿区3个煤矿瓦斯提纯压缩或液化项目。

  (4)地面煤层气新增探明储量135亿立方米(六盘水市110、毕节25),完成地面钻井200口,新增日产能16万立方米。

  (5)新增40个煤矿(毕节15个、六盘水15个、其他10个)瓦斯发电设备,装机8万千瓦以上。

  (6)完成3个煤层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选址,开展前期工作;建设大方至七星关区煤层气管道50公里,建设储气设施10座。

  3.2019年,抽采量达到30.5亿立方米,利用量13.14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产量1.36亿立方米,利用量1.09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80%;井下瓦斯抽采28.83亿立方米,利用量12.05亿立方米,利用率42%。

  (1)提升规模化瓦斯抽采矿区优化矿井瓦斯抽采工艺,因地制宜采取“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措施,不断创新优化瓦斯抽采工艺和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瓦斯抽采浓度,力争瓦斯抽采率提高3%以上。

  (2)完成青龙、小屯、土城煤矿CNG提纯压缩项目建设,开始试生产,开始建设水城等矿区3个煤矿瓦斯提纯压缩或液化项目。

  (3)煤层气新增地面钻井500口,新增日产能40万立方米。

  (4)新增65个煤矿(毕节20个、六盘水20个、其他25个)安装瓦斯发电设备,装机13万千瓦。

  (5)开工建设3个煤层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织金至纳雍煤层气管道30公里,建设储气设施8座。

  4.2020年抽采量33.4亿立方米,利用量24.18亿立方米。其中,地面抽采4亿立方米,利用3.6亿立方米,利用率达90%;井下瓦斯抽采29.4亿立方米,利用量20.58亿立方米、利用率达70%。

  (1)全面实现规模化矿区瓦斯抽采达标,示范县、示范工程建成通过验收,煤矿本质安全得到大幅提升。

  (2)完成水城等矿区3个煤矿瓦斯提纯压缩或液化项目建设。

  (3)煤层气新增探明储量65亿立方米,地面钻井1000口,新增日产能80万立方米。

  (4)新增20个煤矿(毕节8个、六盘水8个、其他4个)安装瓦斯发电设备,装机4万千瓦以上,生产矿井煤矿瓦斯发电装机数量达299个,占高瓦斯与突出矿井数量75%以上。

  (5)3个煤层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建设赫章至威宁等煤层气管道120公里,建设储气设施12座。

  (二)煤矸石。

  1.2017年研究煤矸石分类利用专项措施,推进煤矸石利用,综合利用率达52%。煤矿回填、筑路利用率达41%,建材、发电利用率达11%。

  2.2018年落实煤矸石利用措施,对回填、筑路等利用编制具体使用方案,综合利用率达60%。煤矿回填、筑路利用率达45%,建材、发电利用率达15%。

  3.2019年全面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率达70%。煤矿回填、筑路利用率达53%,建材、发电利用率达17%。

  4.2020年实现煤矸石综合利用指标,综合利用率达80%。煤矿回填、筑路利用率达55%,建材、发电利用率达25%。

  (三)矿井水。

  1.2017年,结合我省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优先在矿区生产和生活用水量大、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开展矿井水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督促已建成矿井水利用设施的煤矿将矿井水作为矿区生产及生活用水第一水源。到2017年底,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2800万立方米,利用率力争达80%;产能60—9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1216万立方米,利用率达50%;产能45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14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40%;产能3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14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30%;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87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20%。

  2.到2018年底,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353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80%;产能60—9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18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65%;产能45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24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58%;产能3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达1852万立方米,利用率达45%;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达165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40%。

  3.到2019年底,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4674万立方米,利用率达80%;产能60—9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5087万立方米,利用率达70%;产能45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达41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60%;产能3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达1674万立方米,利用率达40%。

  4.到2020年底,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达6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80%;产能60—9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6685万立方米,利用率达80%;产能45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6475万立方米,利用率达80%;产能30万吨/年的煤矿矿井水利用量力争达324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8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建立全省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任务分解,加强统计调度和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评估考核,及时协调解决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税费等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积极性。实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2017—2020年,在中央财政补贴0.3元/立方米的基础上,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按照利用率分档分级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0.2元/立方米(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0.1元/立方米、市县级财政补贴不超过0.1元/立方米)。对新建并投产运行的煤层气利用设施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办法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的价格机制,引导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

  (三)切实加强要素保障。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和联审联批机制,强化审批衔接,优化工作流程,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提高项目手续办理效率。拓宽投融资渠道。努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示范项目建设;成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项目;积极探索第三方节能环保治理等模式,发展多元投资,用好资本市场;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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