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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各地钢市新疆将开展钢铁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附企业名单)

新疆将开展钢铁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附企业名单)

分享打印 2017-08-18 09:14 编辑:薇薇     来源: 新疆环境保护厅      字体: [大][中][小]    

导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全区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发〔2017〕1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全区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12月1日起,现有相关钢铁、水泥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不包含炼焦、铁矿采选、铁合金、铸造排污单位)。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截至2016年全区钢铁、水泥工业核发企业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组织排查,属此次发证范围,未在清单中的钢铁和水泥企业,一并纳入此次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核发权限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如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向社会公告并报我厅备案。

  四、企业申请时限

  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见附件3和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报工作。

  五、核发监管要求

  (一)指导企业申报

  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见附件5),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附件6),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规范审查核发

  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3.30:8080/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三)集成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需按照环保部要求重新申请,待取得环保部统一制式排污许可证后,原有获取排污许可证同时废止。

  (四)强化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12月1日起,应当对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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