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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各地钢市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分享打印 2017-09-11 14:25 编辑:薇薇     来源: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字体: [大][中][小]    

导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推动福建省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现将《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推动福建省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可结合本地本企业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或集团(控股)公司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各级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

  (二)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于每年12月底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在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集团(控股)公司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或集团(控股)公司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并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报送完成情况

  每年12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要将本年度本地区或集团(控股)公司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次年1月底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一年度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

  抄送: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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