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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汽车*st力帆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

*st力帆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

分享打印 2020-12-02 11:15 编辑:     来源: 我的钢铁网     字体: [大][中][小]    

导读:*ST力帆公告,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ST力帆公告,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公告全文如下: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速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无线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喜生活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移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十家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速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无线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喜生活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移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程序。?若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如果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重庆五中院已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并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8)。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2020年12月1日,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收到重庆五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程序。

  二、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根据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及经营方案,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口径下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三、风险提示

  (一)若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如果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二)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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