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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工业:灵活运用WTO保护规则

分享打印 2002-07-29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如何灵活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及企业利益,是我国政府和企业界在“入世”后的过渡期乃至更远的将来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符合WTO规则的保护对策 发展中国家适用的条款。WTO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经济利益而使用保护措施,概括起来为以下3条: 1.保护幼稚工业。WTO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了加速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即保护幼稚产业,以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在与曾与之谈判的缔约国和其他利害相关的缔约国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以修改和撤销关税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 2.维护国际收支。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面临国际收支困难时,采取限制进口商品数量或价值的办法来控制它的一般水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歧视性限制基础上实施。 3.进口保障。WTO允许缔约国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紧急限制行动,前提是产品进口数量激增,给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保障行动可以采取关税措施,也可以采取非关税措施。该条款同样规定,若拖延采取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国可以先行动后谈判。 以上3条保护条款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我国应充分加以利用,它可以缓减“入世”过渡期外国企业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强大冲击,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一个缓冲的机会。 关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反倾销与反补贴是WTO赋予组织成员保护自己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因为我国很多出口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明显有利地位,导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因为我国以前一直被挡在世贸组织的大门外,被一些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企业的生产成本往往不被考虑。“入世”后,由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削弱,我国企业面对的反倾销诉讼会进一步增多。因此我国企业一定要在遭遇反倾销指控时积极应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市场。因为外国对我国某种产品倾销的指控一旦认定,则所有来自中国的同一产品应将被征收同样的高额反倾销税。最终将导致我国企业自动放弃该国市场的严重后果。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密切注意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同类外国产品的商情,一旦发现有倾销或补贴嫌疑,应配合本行业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技术性贸易政策。技术性贸易政策是指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以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最终保持国际收支平衡。WTO承认技术性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壁垒不要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我国出口产品的品质、技术标准与国际市场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只有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同时掌握国外市场的标准要求,加快我国产品的标准化建设才能不给人以把柄;同时,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密切配合,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做到既不违反WTO规定,又能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我国的工业发展。 关于知识产权协会。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入世”后,在执行该协议时允许有5年的过渡期。我国在1997年,为了促进加入世贸谈判的进展,已经宣布放弃过渡期的优惠。也就是说,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就必须安全执行TRIPS协议。中国已经修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在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基本符合该协议的要求。但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我国还面临许多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入世”后,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TRIPS协议为由,发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我国保护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 “入世”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所采取的保护政策,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第一,保护对象选择不当。对国内发展较为充分的产业过度保护,如纺织业、自行车业等,仍以高关税进行保护,保护的结果是落后。不必要的保护导致企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生依赖心理,不思进取,拉大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二,各种政策重复保护。有些进口产品,除设置关税壁垒外,还有许可证保护、进口审查保护等等,手续繁杂。过度地保护是导致走私增加的重要原因。 第三,保护违背市场规则。一些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商品,人为地设置贸易壁垒,导致走私和水货大量涌入,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只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而不是保护国内产业。 运用保护贸易政策的几点建议 第一,掌握游戏规则。目前市场上关于WTO的书籍铺天盖地,但真正能为企业所用的并不多见。此外,部分企业还不能充分意识到自身的紧迫感,对加入WTO后的反应不够灵敏甚至不够重视,有的企业对加入WTO后应如何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感觉无从下手。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熟悉WTO的游戏规则,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二,加强政府、企业、教育界与媒体的沟通与协作。首先,政府、企业界和教育界应密切联合,共同研究和制定相关的规则和对策。其次,企业界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例如涉及外国企业倾销,国内相关行业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早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企业受进口产品冲击的严重状况,配合主管部门收集外国企业倾销的证据,提出紧急保障措施的申请等等。另外,媒体也应发挥其宣传的作用,及时介绍世贸组织与中国关系的动态,增强企业应变能力。 第三,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我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在运用世贸规则方面可以多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为我所用。例如,日本战后产业政策的成功告诉我们,今后我国贸易保护的重点应选择具有未来竞争优势的幼稚产业,而不是一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充分发展的产业。当然,由于诸多因素的不同,他国经验绝不能照搬,而应结合我国情况有选择地借鉴。 第四,不应寄希望于保护。我国很多行业都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起来的,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依赖心理严重,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了大幅度地调整、改革,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一些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企业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此外,我国的地方保护政策仍然存在,它的结果是导致投资分散、市场封闭,不能够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企业要做的是应苦练“内功”,尽快提高自身素质,以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 第五,保护规则的运用应从整体利益出发。有时,保护规则的运用不能只考虑一个行业的利益,应综合考虑。保护规则的运用有时会带来一定的贸易报复,甚至发展成为贸易战。 总之,一方面,企业要熟悉和掌握WTO保护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企业,都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保护上,被列入保护也只是暂时的,作为受保护的行业和企业,应该努力摆脱保护,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去磨练自己,同外国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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