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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钢市纵横村支书跨省探亲致疫情传播获刑两年,“乙类乙管”实施后提出申诉,法院驳回

村支书跨省探亲致疫情传播获刑两年,“乙类乙管”实施后提出申诉,法院驳回

分享打印 2023-05-23 17:02 编辑:刘志笋     来源: 上游新闻     字体: [大][中][小]    

导读: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此前,“村支书跨省探望重病亲属致疫情传播,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获刑两年”一案引发广泛关注。在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这名村支书胡某海的家属向法院提出了申诉。

近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向胡某海的家属出具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对该申诉予以驳回。

“乙类乙管”实施后

涉案村支书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诉

该通知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发生在2022年4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判决已于2022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不影响对被告人胡某海的刑事责任追究。

通知书表示,原审依据固始县人民医院咽拭子阳性报告单、郑州大学一附院转诊信息表、流调报告、国家传染病监测系统截图、胡某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胡某海的流调报告,固始县疾控中心的疫情传播链、病历关系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固始县法院认为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书应予维持。

胡某海代理律师表示,这一结果在意料之中,后续是否继续申诉要和家属进行商议,“申诉的程序还没有结束,还可以继续进行。”

此外,因胡某海患有主动脉夹层疾病,律师此前就此进行过保外就医申请,也未能通过。“上周胡某海的家属去探视过,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胡某海的身体状况目前还可以。”

村支书与女儿等人隐瞒行程跨省探视

探亲后一周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胡某海和他的女儿胡雨(化名),原本一个是河南省固始县漂桥村党支部书记,一个是镇上的教师。2022年7月,这对父女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二人均未上诉。此外,二人都被当地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开除党籍。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该《通知》出台后,胡某海的家属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书,固始县人民法院则在今年2月8日对其申诉立案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此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实施该行为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适用《通知》而认定无罪。

原标题:村支书跨省探望重病亲属致疫情传播获刑两年,亲属提出申诉已被驳回:在商议是否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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