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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钢厂新闻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一审获刑13年

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一审获刑13年

分享打印 2019-10-18 20:26 编辑:     来源: 互联网     字体: [大][中][小]    

导读:新华社兰州10月18日电(记者王博)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8日上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冯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冯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已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新华社兰州10月18日电(王博)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8日上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冯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冯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已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冯杰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宏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总指挥、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甘肃省环保厅厅长、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产品购销、原材料供给、环保项目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70万余元。被告人冯杰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318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冯杰及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冯杰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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