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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享打印 2018-05-08 15:36 编辑:薇薇     来源: 江西发改委     字体: [大][中][小]    

导读: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自2018年4月1日起,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6分钱。调整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二)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梳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所辖区域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总结,于2018年7月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上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各地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7〕1397号)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及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要求,今年我省还将采取第二批降价措施,加快取消现行目录电价中单列的优待类电价,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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