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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各地钢市出租房屋不备案房东将受罚

出租房屋不备案房东将受罚

分享打印 2008-07-28 08:20 编辑:杨政伟     来源: 燕赵都市报     字体: [大][中][小]    

本报讯省会将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房东出租房屋不备案将被罚款。《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日前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租赁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以300元罚款。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执照。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房产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

《办法》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对住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用房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9项条款,条款不完备的可不予备案。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用途和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有关税费等费用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办法》还规定,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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