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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山恩怨:首钢和民企的一场反目“婚姻”

分享打印 2013-08-07 08:09 编辑:薇薇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大][中][小]    

导读:5年前,厦门的民企老板李桂官和财雄势大的央企首钢集团牵手,合作开发菲律宾的矿山。这个轰动一时的大项目,曾获商务部批准,被媒体称为将“一举解决中国四分之一的铬精矿粉进口量”。

  5年前,厦门的民企老板李桂官和财雄势大的央企首钢集团牵手,合作开发菲律宾的矿山。这个轰动一时的大项目,曾获商务部批准,被媒体称为将“一举解决中国四分之一的铬精矿粉进口量”。

  一场国资民资合作共赢,分享海外资源盛宴的联姻看上去花好月圆。不料短短一年后,光环消散,首钢从菲律宾撤资,李桂官被举报诈骗,于今年初被捕。

  而由此引发的首钢与另一民企俊同公司之间的债务诉讼战则绵延4年。其间,同一家法院的数次裁决前后矛盾,互相打架。到底是首钢逃避偿债义务,还是民营老板串谋欺诈国有资产,迄今扑朔未明。

  7月26日,这场讼战的新一回合开始。俊同公司与首钢的欠款纠纷案二审在福建省高院开庭。

  法院当天未当庭宣判。未来的宣判日预计在8月26日之前。

  牵手

  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厦铁路)原是一家与铁道部部属企业合资的公司,后改制为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是李桂官。

  据厦门日报报道,2008年以前,华厦铁路已在菲律宾深耕4年,李桂官踏遍该国的大小山头,看中了三座矿山——南甘马林省铬矿、马尼拉铁矿、民都洛岛铁矿。因为独自啃不动,就找到首钢寻求合作。

  2007年9月,首钢集团子公司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厦铁路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合资设立厦门首钢华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首钢),接收华厦铁路在菲律宾的上述三个矿山进行开发。

  这个国资民资联手开发境外资源的大项目,曾被寄予厚望。项目计划首期投资1.8亿元,年产100万吨铬精矿粉,价值40多亿美元,另有铁矿石200万-500万吨。铬是生产不锈钢的重要金属元素。中国铬的储备量较贫乏,每年需进口400万吨左右。

  2007年10月,首钢、华厦铁路、李桂官三方的代表一起到三座矿山实地考察,签署了有关接收前期投入、购买矿权等事宜的工作纪要。

  2007年11月,双方合资的厦门首钢成立。按照协议,合资公司认可了华厦铁路在三个矿山前期投入的6000万元。双方签订于2008年1月的《补充协议》显示,华厦铁路以前期投入及取得的采矿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出资。

  行文至此,须提及的是,在华厦铁路的这6000万前期投入中,包含有另一民企俊同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俊同公司)的投入。

  一份俊同公司与华厦铁路、李桂官三方签署于2006年7月的《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协议书》显示,早在华厦与首钢合作前,俊同公司多位合伙人就筹资参与华厦在菲律宾的矿山开发。协议规定俊同公司为合作事宜提供2000万至4000万港元的等值合法资金或等值设备。华厦铁路及李桂官连带承担该项资金的融资利息及使用成本。

  协议还规定,矿产开采后,将200万吨以内的铁矿石销售代理权独家授予俊同;在华厦铁路及李桂官归还全部资金前,未经俊同公司同意,不可同其他个人及企业开展可能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宜和各合作方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然而签订这份协议一年后,华厦铁路和李桂官即和首钢牵手。按照首钢和华厦签订的协议,开采出矿产品的销售由厦门首钢负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首钢。

  这和之前俊同、华厦铁路、李桂官的三方约定明显冲突。

  而无论是华厦与首钢的合作协议,还是新成立的合资公司章程,均未提到此前华厦、李桂官与俊同之间的合同如何处理,也无任何文件显示在引入首钢之时,李桂官是否曾向首钢方面告知他和俊同之间存在这份合同。

  这一关键环节的契约缺失,为后来的争端埋下祸根。

  反目

  2009年,变故突生,首钢决定从菲律宾矿山撤资。

  关于撤资的原因,首钢后来的说法是,李桂官欺骗首钢到菲投资,首钢后来查实李桂官在菲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矿权和矿产项目,于是撤资。

  而一位李桂官前副手对记者的说法是,菲律宾游击队常来矿山骚扰,可能影响了首钢的投资信心。

  首钢突然撤资,使得李桂官一方前期的6000万投入血本无归,也让这6000万背后的债主们慌了神。俊同2000多万元投入的偿还问题浮出水面。

  在首钢决定撤资后,2009年7月13日,作为厦门首钢副董事长、又是华厦铁路法人代表的李桂官与俊同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书》。这份盖有厦门首钢公章的协议书规定:鉴于华厦铁路、李桂官投资的项目已由厦门首钢全面接收,为明确还款责任和期限,以俊同公司为债权人,华厦铁路、厦门首钢、李桂官为共同债务人签订该协议。协议书确认俊同共投资了2200万元。

  关于这次签约,李桂官在一份《关于动用公章的说明》中称,这是在首钢“不经股东单方决定撤销菲合资公司”的情况下,“我司(指厦门首钢)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根据合资公司的证照及公章管理规定”采取的行动。“我是公司(指厦门首钢)的副董事长和股东之一,有权签字和批准用章,与债权人俊同公司签定了"还款协议书。"”

  “首钢撤资,李桂官不得不签还款协议,否则一大群人在里面的投资怎么办?俊同投资了2200万这数目是四方估算并认可的。”俊同公司的代理律师刘博今说。

  但首钢方面认为,俊同的这2200万借款只与此前的华厦铁路有关,与后来的合资公司无关,厦门首钢无义务偿还这笔钱。首钢也不承认《还款协议书》的有效性。

  争执不下,讼战爆发。

  讼战

  2009年8月,俊同公司向厦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厦门首钢履行还款协议。厦门首钢也在首钢主导下于2010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裁定《还款协议书》无效。

  首钢方面称,《还款协议书》是李桂官擅自动用合资公司公章,与俊同串通签订的,2200万借款是虚构的,是为骗取首钢的国有资产。二是厦门首钢从未接收华厦铁路在菲律宾的任何矿产资源,因而无义务承担相应的债务。《还款协议书》的本质是要把李桂官一方在菲律宾矿山的债务转嫁给首钢。

  仲裁庭经过审议,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第247号裁决,认为根据当初俊同和华厦铁路、李桂官三方签署的《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协议书》及相关凭证,38笔付款凭证被仲裁委认可,俊同的2200万元“出借款”并非虚构。

  关于厦门首钢是否接收了矿山,仲裁庭认为,首钢和华厦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资料,均表明了厦门首钢接收华厦铁路和李桂官在菲律宾投资矿产项目的相关事实。因此厦门首钢提出的还款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2011年9月,厦门仲裁委又作出第277号裁决,认为俊同的2200万元形成于各方当事人在合作开发矿产项目之中,应认定为占用资金的返还问题。判定华厦铁路、李桂官、厦门首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向俊同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首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前述两份裁决书,被驳回。

  首钢不甘,又于2011年12月向厦门中院申请对两份裁决书不予执行。

  这一次,厦门中院的态度发生了微妙变化。

  2012年6月,厦门中院就首钢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俊同与华厦铁路、李桂官间应为借款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之前厦门仲裁委第277号裁决书认定这三者间存在合作开发的事实缺乏证据,导致对本案所涉款项的错误定性,裁定对27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这下轮到俊同不服,它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称《合作开发矿产协议》的内容可证实俊同参与了矿山的投资开发,并非单纯借款。

  双方激烈拉锯之际,庭外风云突变。2013年1月,厦门警方拘捕了李桂官,传讯了俊同公司董事长。

  2009年仲裁刚开始时,首钢方面已就“李桂官与俊同公司串谋骗取首钢资产”向警方报案。但3年后李桂官的被捕是否缘于首钢报案,则不明确。

  刘博今是李桂官刑事案侦查阶段的律师,他告诉记者:“当初首钢举报李桂官诈骗,起初警方认为不涉嫌犯罪。后来李桂官的另一债权人吴荣宝又因一笔借款举报李桂官诈骗。警方认为李桂官涉嫌诈骗吴荣宝,未认定他诈骗首钢。”

  李桂官被捕后无法再出庭,这场官司只剩下俊同和首钢两家继续对垒。

  厦门中院一审判决最终在今年3月下达,判决书显示,法庭对俊同提供的38组付款凭证的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将《还款协议书》认定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贷合同,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有关利息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裁定华厦铁路向俊同偿还本金。

  令诉讼双方都感到奇怪的是,一审判决还将厦门首钢和李桂官认定为《还款协议书》的担保人,并判决厦门首钢在华厦铁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范围向俊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俊同和厦门首钢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今年7月26日,此案二审在福建省高院开庭。

  俊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条款,判《还款协议书》有效,厦门首钢应按该协议偿还俊同的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厦门首钢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它向俊同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内容。

  俊同称,一审将《还款协议书》认定为“企业间的拆借”是定性错误。厦门首钢承担还款义务是因为其取得了三座矿山的开发经营权,而这项权利原本属俊同。俊同提供了厦门首钢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证明设立厦门首钢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接收华厦铁路在菲的矿山项目。

  对于《还款协议》的有效性,俊同认为,该协议盖有厦门首钢的公章,两次仲裁均认定为合法有效。李桂官是厦门首钢在厦门当地的负责人,掌握公司公章,代表公司对外经营,其签章行为应视作代表厦门首钢。

  而首钢方则举出李桂官的另一债主吴荣宝的证词,证词称“我们埋怨李桂官没有考虑所欠我们款项的还款计划,单纯考虑俊同的债务,李桂官称是在俊同胁迫下才写了欠款”。

  为证明自己并未接收矿山,厦门首钢称李桂官在菲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矿权和矿产项目,并提供了前述矿山的矿权人BICOL公司与AGBIAG公司的《矿山经营与营销协议》。协议约定,未经BICOL书面同意,AGBIAG不得转让该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故无权向任何人转让该矿山。厦门首钢还提供了BICOL2008年12月向AGBIAG出具的《终止矿区运营协议通知书》。

  可是,记者看到,那份《矿山经营与营销协议》后面有李桂官签字页,上面有BICOL公司总裁与AGBIAG公司授权代表经公证的确认书。

  异议

  在法庭以外,此案的其他知情者也有说法。

  一位了解案情并接近厦门警方的李桂官的合伙人,不同意首钢所称李桂官在菲没有矿山的说法。“2011年底李桂官被限制出境,公安部曾联合厦门公安组成专案组,调查李桂官在菲律宾有没有矿,当地证人和律师所都证明李桂官有矿。”

  “矿主一个是菲律宾的退休部长,还有一个台湾人,李桂官与对方都有协议,手续完整。”李桂官的一位前副手说。

  这位前副手称,首钢2007年多次派人去菲律宾考察,对三个矿的资源情况和矿权归属都进行了调查,才确定合作。“首钢与李桂官合作不是几个月,是两三年,如果矿山的产权手续不完整,作为央企怎么会和私营老板合作?”

  至于李桂官被捕,李桂官的前副手和合伙人表示与首钢举报的诈骗事项无关,是吴荣宝举报所致。但“吴荣宝与首钢之间有默契”。“李桂官被警方调查,法院判决的前后变化,都是首钢施加影响的结果。”

  记者致电吴荣宝,吴不愿多谈,只是说:“我举报李桂官诈骗,是因为李桂官卖我两个矿,连矿的资料都没有。”

  “好早之前,首钢曾表示愿意和解,把钱拿出来投资。但是诉讼不能输,否则要受行政处分。”李桂官的一位合伙人称。

  记者就这些说法多次联系首钢求证,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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