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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钢贸动态经济观察银监会:“人人贷”存在七大风险

银监会:“人人贷”存在七大风险

分享打印 2011-09-14 09:41 编辑:豫言     来源: 证券日报     字体: [大][中][小]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给以严肃查处

  由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银监会日前向银行业机构发布“人人贷”风险提示,称人人贷(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

  在银行信贷持续偏紧背景下,人人贷中介公司近来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房产、汽车等抵押物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从目前这类公司的运作看,存在大量潜在风险。

  同时,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给以严肃查处。

  银监会指出,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控等七大问题和风险:在国家对房地产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监管。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便被后者当成合作伙伴来宣传。国内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较高,贷款质量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逆转,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进交易、获得中介费用,可能有意高估房地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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