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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基建南京:建筑业将实行责任事故限期改正制

南京:建筑业将实行责任事故限期改正制

分享打印 2004-11-24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南京11月24日电:12月1日起,在南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进入1个月至1年以上的改正期,在改正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这是从南京市建委获悉,南京市近日出台的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改正制度的规定内容。 据《南京日报》报道,据了解,所有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房屋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招标投票,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都在规定范围之内。这些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活动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又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后果延长责任单位的改正期。改正期间,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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