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导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全省各级机关2月3日正常上班后,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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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宁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延迟工地复工。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原春节期间持续施工工地应暂缓施工,并妥善做好现有务工人员的安置工作;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宁波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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