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之争谈起
分享打印 2002-06-18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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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按使用面积计价自然有其迫不得已的缘由,但两种计价方式之争缘于一个理解上的分歧,即使用面积论者认为使用面积是购房人最重要的最应关心的内容,只要使用面积与价款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变,则购房人的利益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建筑面积论者则对此并不完全认同,他们认为分摊部位与自用部位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实质上,计价方式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一种确定商品房本身价值的方法而已,并不能决定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但是这场论争的背后体现了整个市场对买卖物的内容与范围、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与价值缺乏清醒的认识,简而言之,就是对商品房认识的模糊。房子仅是房价的一部分商品房=土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设备商品房究竟指什么?是否望文生义地就是指房屋本身?商品房是一种复合商品,由多个可以分别独立的并各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组成。逻辑上及现实中,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空间,先有可提供寄托并依靠的土地,接着有经过人工建造的房屋,后有为了房屋使用的充分、方便、舒适而辅以增设的给水、排水、供电、采暖、供气、电梯、收视、互联等附属设施设备,以及道路、物业管理用房设施、会所、园林绿化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与设备,我们统称之为配套设施设备。概括起来说,事实上现代商品组成部分有4个方面,分别是土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设备。除了个别特殊的例子,如边远地区的独立的无任何现代功能与设施的房屋以外,商品房均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都由四个部分组成。至此,我们可以确定开发商出售的、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并非仅仅只是房屋本身,更不仅仅是套内的那些使用面积。以一套位于三环沿线普通住宅小区的初装修房屋为例(假设小区容积率为2,楼型为高层塔楼),该房屋市场售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其中各项成本分别:土地支出(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 约为3500元 占50%建筑安装支出 约为1400元 占20%大市政配套费与附属设备设施支出 约为700元 占10%小区内配套设施设备支出 约为350元 占5%也就是说,土地的价值大约是该商品房全部价值的50%,房屋本身价值大约是全部价值的20%,附属设施设备价值占全部价值的10%,配套设施设备的价值占全部的5%。上述数据尽管有假设及不确定的成分,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土地是商品房买卖的核心,房屋本体是次中心,附属与配套部分也不可小视。交土地使用权、交房屋、交附属设施设备、交配套设施设备商品房交房义务不限于交房确定了买卖双方交易物的范围与关系,就不难理解市场上此起彼伏、连绵不断发生的交付与入住风波,就不难理解购房人为什么拒收房屋的普遍现象,也就不难理解很多发展商在交付时节坐立不安的焦虑与窘境。在买卖合同中,发展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拆解成4个方面,一是按约定将标的物的4个组成部分全面完整地交付给购房人;二是交付的物要达到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约定的功能;三是交付的物的数量足额不短缺;四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按时交付。而商品房又有4个组成部分,因此这4个组成部分的交付均涉及上述4个方面。事实上很多发展商交付的重点是房屋本身,即尽量地按质按量按时地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但是,对于土地附属设施设备与配套设施设备,除了因竣工验收必要的水电工作完成外,其他如气、暖、网络、保安系统、道路、会所等常常不能及时完成,或者虽然已经完成但是没有符合购房人基于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及介绍等所形成的期待。由此,引发了购房人的不满与对立情绪。而此时,因纷争协商标准的缺乏或者发展商对自身交付义务与责任的认识不透,导致纠纷愈演愈烈,加上群体效应,终成乱局,发展商为此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并可能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避免这种局面出现的前提是发展商能够充分透彻地把握并接受自己在上述4个方面的交付义务。根治这种问题的措施,一是将商品房的4个组成部分的施工完成时限,交付或投入使用时限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能含糊回避;二是明确各个科目的设计施工、装饰等级的标准或内容;或者明确各科目的功能与效果;三、明确不能履行交付义务时的合理的责任;四、在出现不能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时,主动承担约定的责任,拒绝承担无根据的责任,拒绝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责任之外的扩大损失。对于购房人的其他不当行为在侵害企业名誉权或其他权利时,则决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实务中事情可能并非如此简单,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坚信只要身正并做好细致的准备,在法治的氛围逐渐浓郁的社会里,困扰长久的理不清的交付难题得以避免或低成本解决的可能性就会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