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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地产上海对交房面积出台新规定 七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对交房面积出台新规定 七月一日起执行

分享打印 2002-06-28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日前,上海市出台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将在七月一日起执行。新规定要求,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房屋建筑面积(即总面积,下同)、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并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交付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若有误差,其面积误差比在0.8%以内(包括0.8%),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误差是指除房屋建筑设计变更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误差。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0.8%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实测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0.8%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退还超出0.8%部分的房价款。套内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套内建筑面积按“按实结算”的原则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这一原则与购房人平等协商,通过预售合同约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凡合同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实测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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