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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价“升温” 房地产需要“火”到什么程度?

分享打印 2004-09-24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度过炎热的夏天,饱受“房价高温”煎熬的普通购房者也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一系列不断汇总的数据都清晰地向人们表明,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渐显成效,全国房价涨幅明显趋缓。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表明:7月“国房景气指数”为105.25,比6月微升0.07点,比5月回落0.67点,比4月低0.52点,比3月下降0.95点,而与去年同月相比则回落了2.02点。 可以说从目前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政府的宏观调控已基本达到了预定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业已经完全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政府可以放心地对房地产业“收手”了。央行8月9日公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新开工面积增速的继续回落,可能导致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的预期,推动价格上涨”,“必须高度关注房地产价格”。可以看出,央行对前些时候快速上涨的房价仍然心有余悸,宏观调控这把悬在房地产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未完全入“鞘”。现在的宏观调控正处于“再观察”的微妙时期,既有调控后会否反弹之虞,又有调控有无过度之忧。因此乘着这段市场相对平静的时期,对此前的宏观调控进行总结反思以为将来提供经验教训便显得极其重要了。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要对这次宏观调控进行总结的话,那么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这样两个问题:我们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是什么,也就是房地产“火”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过热,才需要政府进行调控;另外就是房地产“冷却”到什么水平,我们才可以对宏观调控说“不”。前一个问题涉及到了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而后一个问题则需要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反馈机制的建设来予以解决。加快这两个机制的建立,是我们从这次宏观调控及上一次1993年的宏观调控中得到的主要经验教训,而政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这两项工作。 风险预警机制及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涉及到了指标的选取、综合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诸多方面,其中关于指标最主要的有价格和空置率,其它的则还有房地产投资额、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预售面积等。本文在这里将只谈一个笔者自己认为应该作为判断房地产市场景气状况的指标,即合理的房价涨幅应该是多少?必须澄清的是,我们在谈宏观调控的效果时,不能把房价不涨了作为宏观调控成功的标志。房价仍然可以继续上涨,只不过涨幅会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区间。这个区间有一个上限和下限,房价涨幅在区间内且房价基数适中(即房价收入比属于中等水平)的话,则可认为房价的上涨是合理的、可持续的,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健康的;超过上限而且房价的基数也很大(比如房价收入比很高)的话,则可认为房价涨幅过大,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存在风险,房价的上涨是不可持续的,应当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如果房价涨幅处于下限以下而且房价基数还适中或偏低的话,则可认为这时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充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潜力很大。 写到这里,人们自然最关心这个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分别是什么?笔者认为我国合理的房价涨幅区间的上限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而下限则是物价的上涨水平。先解释一下为什么上、下限应该是它们而不是别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反映的是居民的消费能力,如果一商品的价格涨幅在可支配收入涨幅之内,则居民对该商品的消费是可以承受的,他就不需要挪用消费在其他商品上的钱而去消费这种商品,即可以在不减少其他商品消费的同时消费该商品,换句话说居民对该商品的消费就是可持续的;反则居民就要挪用消费在其他商品上的钱去消费这种商品,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消费是不可持续的,迟早会因为可支配收入的限制导致需求的减少,最终使这种商品的价格降下来。这里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用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商品房交易还仅限于城镇。至于物价上涨水平这个下限,则是因为房屋属于耐用品是不动产,除可作为消费品外,还可作为投资品如买卖以赚取差价、租出去赚取租金,房屋的这种特殊属性导致房屋不容易贬值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所以房价的涨幅从整体上来说不应低于物价上涨水平。这个下限为什么不用银行利率呢?因为银行利率反映的是全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那么投资房屋的获利水平至少应该等于利率,否则人们就不会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如把钱存到银行去。上述看法很有道理,但是这种看法忽视了房屋的特殊属性而只把它当作了一般的投资工具;房价的上涨水平就算低于利率也不会影响到投资者盈利,因为至少还可以出租获取租金或者就放在那里等待以后升值再卖出获利。所以房价的涨幅和利率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明显,笔者认为用物价上涨水平作为下限比较稳妥些。 综上所述,我们不仅可以从基本的经济学道理中推断出合理的房价涨幅应该处于由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为上限和物价上涨水平作为下限构成的区间内,而且还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事实佐证这一合理涨幅区间。必须注意的是,这个合理区间的指标仅是众多指标中的一个,决不能以偏概全只凭这个指标就做出房地产行业是否过热的结论。在考虑房地产行业是否过热的问题时,除了上述的那个区间指标外,我们还应综合考虑当时的房价收入比、房屋空置率及具体的供求情况(如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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