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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地产江西出“重拳”整治商品房销售乱象 开发商中介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江西出“重拳”整治商品房销售乱象 开发商中介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分享打印 2018-12-05 13:36 编辑:     来源:  中国江西网     字体: [大][中][小]    

导读:有些开发商捂盘惜售,拖延上市销售时间;有些开发商销售现场不公示信息,装修价格虚高;有些开发商通过第三方收取“团购费”“茶水费”等加价出售商品房;有些销售代理炒卖房号、在代理中赚取差价……近期,江西个别楼盘销售出现乱象,引起社会关注。 4日,记者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有些开发商捂盘惜售,拖延上市销售时间;有些开发商销售现场不公示信息,装修价格虚高;有些开发商通过第三方收取“团购费”“茶水费”等加价出售商品房;有些销售代理炒卖房号、在代理中赚取差价……近期,江西个别楼盘销售出现乱象,引起社会关注。

4日,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开发商

严禁拖延商品房上市销售时间

当市场不景气时,拖延上市“捂盘惜售”成为部分不良开发商的惯用手段。《通知》要求,达到预售条件的楼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预(销)售许可,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属地房管部门报送商品房开发项目预(销)售半年计划;预(销)售许可申请前须报送商品房“一房一价”表。房管部门对未按制度报送上市计划和“一房一价”表的项目,暂缓办理网签。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批准预(销)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预售许可证及预售方案、商品房“一房一价”表等信息。

不得收团购费会员费加价销售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外公开销售。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的,当地房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暂缓办理项目网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代理费用按“谁委托谁支付”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购房人。不得采取通过“电商”、“服务商”、“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加价出售商品住房。

不得捆绑销售车位与储藏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价外加价或者以捆绑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装修等附加条件变相价外加价;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得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应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通知》明确,房管部门应当对新批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购房者自愿选择。新建精(全)装修住宅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造销售楼盘内所有户型实体装修样板房,由房管局或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多家评估机构,对样板房进行装修价格评估,评估后的均价作为装修销售价格。装修销售价格应当纳入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管理,并与住宅销售价格分开计算。住宅预售装修价格应当在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中体现。

广告不得承诺办理户口升学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住房广告,不得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期间,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

中介

不得炒卖房号、操纵房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

违规拒不整改实行联合惩戒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分别由房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未按规定公示预售信息、捂盘惜售、垄断房源等行为,房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整改到位前暂缓网签等督促整改到位。视情节轻重,还可采取公开通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可暂缓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对非法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暴力手段强制提供服务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对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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