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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地产国税总局:房地产交易印花税减征适用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

国税总局:房地产交易印花税减征适用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

分享打印 2019-04-04 15:06 编辑: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字体: [大][中][小]    

导读:中证网讯(记者张玉洁)4月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今年以来实施的部分减税降费政策及措施”在线访谈活动。关于“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表示,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证网讯(张玉洁)4月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今年以来实施的部分减税降费政策及措施”在线访谈活动。关于“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表示,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此外,关于“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这一问题,王世宇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而关于“房地产交易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这一问题,王世宇表示,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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