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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地产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防范和化解住房租赁行业纠纷指引》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防范和化解住房租赁行业纠纷指引》

分享打印 2020-03-06 13:08 编辑:     来源:  兰格钢铁     字体: [大][中][小]    

导读: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5日消息,为防范和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行业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防范和化解住房租赁行业纠纷指引》(下称《指引》)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5日消息,为防范和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行业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防范和化解住房租赁行业纠纷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表示,疫情期间,各地多采取不同程度的社区、交通管控,以及相关人员隔离或居家观察等措施,以致部分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租赁房屋、租期届满物业交割和搬家不便、租赁中介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可能引发履约纠纷。主要表现为:租赁中介企业未经出租人同意延付或拒付租金、续租环节租赁中介企业单方面上涨租金、退租环节暂时无法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或搬家腾房等。

《指引》指出,据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群众健康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上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在具体住房租赁合同关系中,应结合合同目的、受疫情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此外,如果是在租赁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如疫情发生前应付租金未支付的),不能因此主张免责。

对此,《指引》提出7条相关建议;一是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中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租赁中介企业应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出租人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减免、延缓支付、延长空置期等问题,尽最大努力争取出租人理解,避免单方面拒付租金。

三是租赁当事人应提前就续租租金调整等问题进行沟通,避免因个别短期续租业务调高租金,引发误读和炒作。

四是租期届满,租赁当事人尽量采用无接触方式进行物业交割、资金结算;承租人暂时无法搬家腾房的,租赁中介企业或出租人应给予合理宽限期限。

五是租赁中介企业应合理调度房屋管家、维修、保洁等一线服务人员,就是否需要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间等问题与承租人充分沟通,做好入户作业防护措施。

六是租赁中介企业应认真梳理完善客户答复口径,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注意态度语气,避免简单粗暴。

七是租赁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赶人、不聚众,不使用暴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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