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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入世迈出实质性一步 外商投资运输有新规

分享打印 2001-12-10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日前,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联合签署2001年第9号部令,发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道路运输业在积极适应入世新形势需要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具有重要意义。与交通部原《暂行规定》相比较,《管理规定》在内容和审批上都作了很大的修改、充实和突破。在内容上:一、原《暂行规定》仅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审批进行管理,而《管理规定》则包括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投资形式、股比变更、扩大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延长经营年限和如何向外贸主管部门申请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二、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调整和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取消了原《暂行规定》中关于“道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属限制性项目”和“外商独资经营道路运输业一般不予批准”的内容。《管理规定》明确,除对我国在入世中未作承诺的道路客运,外商投资时作了股比不得多于49%等4个限制性规定外,对我国在入世时已承诺开放的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外商既可以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也可以独资形式投资经营,不再受股比等条件的限制。在审批上:一、减少了审批环节。将原《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由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这一审批环节,简化为“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二、明确了审批的最长期限。原《暂行规定》只明确了交通部对立项申请“经审查不同意的,在两个月内函复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而没有明确同意立项的最长审批期限。在这次发布的《管理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市级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均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审批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立项审批的合计最长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同时还明确了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对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应在45日之内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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