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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企业获进出口经营权

分享打印 2003-06-20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天津港等四个保税区先行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天津港保税区自一九九一年五月建立以来,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国际贸易功能,超前实行市场准入,采取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成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聚集地。目前,区内二千多家贸易公司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联系,为扩大天津和中国北方的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保税区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仅限于境外与保税区之间,进入国内非保税区,仍需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制约了保税区企业的发展。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后,使保税区企业既可从事保税商品贸易,又可从事一般进出口贸易,进一步提升了保税区的功能优势,使保税区企业得到更快发展。据悉,天津市外经贸委、天津海关等部门已经和正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已开始受理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此次赋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还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深圳保税区和厦门象屿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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