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现货平台
全国分站导航

中钢网

价格汇总
价格查询
价格走势
价格统计
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其它人大代表呼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

人大代表呼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

分享打印 2006-03-13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因为法律的不完善,使一些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这不仅毁了一批干部,还造成了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今天下午,新疆代表团在小组讨论中,代表们直指《矿产资源法》的缺憾,呼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高发水代表说,《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1996年二次修改。修改后已过去了十年,这期间,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矿产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我区又是资源富集省区,问题更加突出。《矿产资源法》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高发水说,现在最突出的矛盾是《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勘查许可证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厅,各地地方政府无法及时掌握探矿权人的基本情况,影响了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针对这一问题,毛肯·赛依提哈木扎尖锐地指出,这一规定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些职能处室的权力过于集中,给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导致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权力又个人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对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 高发水说,现在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有些企业和个人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目的就是跑马圈地,不按计划进行有效投入,使很多资源靶区迟迟不能取得勘查成果,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代表们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申请从基层逐级上报,上下及时掌握矿业权分布情况,避免探矿权采矿权重叠,减少矿业纠纷。为加强对矿山的环境治理,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参与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依据。以上内容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删除处理。
QQ:153405099 电话:13783683896           刘先生

Copyright © 2005 - 2024 中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投诉电话:400-700-8508  豫ICP备2021034665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5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