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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给商品房预售定新规

分享打印 2006-04-04 00:00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字体: [大][中][小]    
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不带地下室的楼房要完成4层结构方可预售……近日,新实施的《长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为商品房预售定下不少新规矩,尤其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期房预售和面积纠纷做了新的明确规定。 这个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得预售。要取得许可证,工程进度有要求,4层以上(含4层)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工程的,应当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一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应当完成基础和4层结构工程。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注明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坐落地点、预售项目名称、范围及批准文号。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要明示代理销售机构。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备案。 据了解,这些针对期房预售的规定在此前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而且都是避免期房欺诈的关键环节。 新条例还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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