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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钢厂新闻三明一工地管理员私自盗卖上百吨钢材被判刑

三明一工地管理员私自盗卖上百吨钢材被判刑

分享打印 2018-01-17 08:37 编辑:薇薇     来源: 平安三明     字体: [大][中][小]    

导读:利用职务便利铤而走险,为眼前利益监守自盗,明目张胆的将公司物品一车一车运出售卖却无人发觉。胆大包天一次又一次的,偷盗公司财物只因“花销太大”!这个工地管理员把事情搞大了!

  利用职务便利铤而走险,为眼前利益监守自盗,明目张胆的将公司物品一车一车运出售卖却无人发觉。胆大包天一次又一次的,偷盗公司财物只因“花销太大”!这个工地管理员把事情搞大了!

  利用职务便利 · 监守自盗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案情由

  “老魏,今年38岁,沙县某工地的脚手架管理员。钢管、扣件这些部件运到工地之后,老魏就负责安排工人把钢管、扣件组成脚手架,一层层搭建好。

  原本老魏只需带着工人们管管脚手架就可以有一份不错的收入,却因“个人花销太大”,工资不够用,打起了工地上这些脚手架的主意……

  欲壑难填,东窗事发。2017年5月10日,经人举报,老魏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结审理果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319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其继续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

  普法

  何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17年3月,人大代表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监守自盗是违法的行为,在利益面前一定要抵制诱惑,管住自己的贪欲,一定要加强自我学习能力,增强防腐拒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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