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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本网视点钢企重组不可“过家家”

钢企重组不可“过家家”

分享打印 2015-05-18 15:49 编辑:程鹏     来源: 中钢网资讯研究院     字体: [大][中][小]    

导读:要真正使重组“为我所用”而不是“我为所用”, 要通过市场“无形之手”,令市场出清,政府不要去干扰钢铁行业的自发调整;二是政府在退出市场的同时,也不能让国企过度垄断;三是打破信息封闭,增加政策透明度,让各类企业能够比较自由地决策和竞争。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被认为是解决钢铁业矛盾的一个重要措施。按照工信部最新思路,到2025年,前10家钢铁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例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重组合并思路由来已久,但此前数年,中国钢铁行业的集中度不仅未提升,反而有所下降。中钢协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粗钢前10家企业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36.6%,比2010年下降了12%。

  当前,以资本为纽带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已经开始活跃起来,并出现了实际的机会。在钢铁企业盈利能力低下、部分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的大环境下,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窗口期已经到来。未来一段时间,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机会有可能频繁出现,如何抓住机会、破除障碍,有效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已迫在眉睫。

  从区域来看,虽然国家明令禁止“拉郎配”,但当本省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时,地方政府仍然倾向于由省政府牵头出资解决,或由省内其他企业接手。从跨所有 制的情况来看,近期出现的重组机会多为民营企业间的重组,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而言,大多处于内部改革的尝试阶段,仍然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当前钢铁行业盈利能力较差的背景下,缺乏吸引资金重组困难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有效机制和政策支撑。对于并购企业双方而言,双赢的重组才符合市场的意愿,才更容易推进。

  导致钢企兼并重组失利原因有很多,有些障碍即便地方政府也无法逾越。

  留抵税的转移就是难点之一。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后,如果资产、负债和人员随之转移,企业的留抵税也可同时转移,使重组后企业获得税收抵扣。但这种留抵税的转移附带了一个条件——即企业重组后,须将原有的企业注销。

  这就人为造成了一个死结。在重组过程中,被兼并企业以股东身份占有重组后企业的股份,如果要实现留抵税转移,须在工商登记中注销被兼并企业,但被兼并企业一旦注销,便无法与重组后企业保持法律上的持股关系,随即失去股东身份。云南曲钢的重组就卡在这里。

  为推动重组,国家此前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然而然而落实得并不好。比如扩大企业兼并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实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年内分期均摊纳税;上市公司可用定向发行可转债 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并对其并购重组实施并联审批;利用失业保险金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稳定职工岗位等多项鼓励措施。

  要真正使重组“为我所用”而不是“我为所用”, 要通过市场“无形之手”,令市场出清,政府不要去干扰钢铁行业的自发调整;二是政府在退出市场的同时,也不能让国企过度垄断;三是打破信息封闭,增加政策透明度,让各类企业能够比较自由地决策和竞争。启动行业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必须以市场化改革为前提,允许企业自己择善从之,以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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