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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基建《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发布

《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发布

分享打印 2025-04-30 14:26 编辑:中钢网     来源: 互联网     字体: [大][中][小]    

导读:4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其中提到,支持“高速+文旅”。实施“开口子”联通景区工程,鼓励在服务区及收费站建设房车补给站、索道、游客集散中心等设施,并配套观光车、旅游专线、定制包车等旅游运输服务,发挥中转枢纽和景区出入口作用

  4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其中提到,支持“高速+文旅”。实施“开口子”联通景区工程,鼓励在服务区及收费站建设房车补给站、索道、游客集散中心等设施,并配套观光车、旅游专线、定制包车等旅游运输服务,发挥中转枢纽和景区出入口作用,推动高速公路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动高速公路深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高速公路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提升综合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融合发展基础

  1.创新发展方式。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充分衔接沿线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融合发展专篇,深入论证融合发展预期目标、实施方式、经济效益等,整体谋划、并行审批(核准、备案),支持各参与主体共同签订“高速+”融合发展责任方案。存量高速公路项目应聚焦提质增效,充分盘活低效资产,拓展开发沿线资源,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推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等方式,因地因需实施“高速+”项目。

  2.盘活土地资源。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为“高速+”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沿线各级政府做好高速公路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对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服务区等附属经营场所按政策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支持符合条件的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授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要求转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除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外,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备案后5年过渡期内保持不变,期满后按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拓宽投资渠道。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民间资本作为“高速+”项目谋划、实施、运营的重要补充。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定期推介“高速+”项目,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推动一批核准模式建设的企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选取专业化合作方参与“高速+”项目,提升项目建设运营水平。

  二、拓展融合发展路径

  4.支持“高速+工业”。实施高速公路“开口子”项目,通过新增互通立交、改造连接线、拓展服务区空间与功能等措施,将封闭的高速公路多点开放,辐射和服务沿线工业发展,促进绿色能源、烟草、 有色金属 “老三样”加快转型,绿色 铝 、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三样”聚链成群,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特三样”做大规模。沿线城镇、园区、企业等结合发展需要,提出“开口子”需求的,由需求提出方解决建设、运维资金,并会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开口子”清单,作为相关规划依据;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权限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5.支持“高速+文旅”。实施“开口子”联通景区工程,鼓励在服务区及收费站建设房车补给站、索道、游客集散中心等设施,并配套观光车、旅游专线、定制包车等旅游运输服务,发挥中转枢纽和景区出入口作用,推动高速公路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景区引流增收部分,由景区经营单位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协商分配。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托跨江大桥、绿美公路等,因地制宜打造路域新景区、“网红打卡点”,逐步培育“满天星、画中游”新场景。

  6.支持“高速+光伏”。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审定后印发实施。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不要形成光污染,不要影响景观美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土地用途管控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统筹利用道路红线内边坡、隔离带、立交区等路域空间,以及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范围内低效存量土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式或分布式光伏政策推进,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依法应当审批的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代建,并网发电之日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电网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回购。

  7.支持“高速+物流”。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跨省跨境物流、仓储、贸易等关联业务,依托重要口岸、重点园区、关键资源集散地等打造物流枢纽,发展“线外物流”。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托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设物流基地,经营特色产品配送、投递,发展“线内物流”。拓展服务区“平急两用”功能,提升对沿线城镇、乡村的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对相关高速公路项目予以支持。

  8.支持“高速+石材”。支持州(市)人民政府主动采取“高速+石材”打包开发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将 砂石 资源作价补充建成、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出资缺口。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 建筑材料 的砂、石、黏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用单独办理安全许可证;用地范围外建设的专供高速公路项目的砂石料场,按规定报批后不受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管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项目建成后年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的砂石料场按程序予以关闭;当地政府要强化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所需砂石资源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固体废弃物作为路用材料循环利用,降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成本。

  9.支持“高速+数智”。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采集、分析数据,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充分挖掘高速公路数字资产价值,推动高速公路数智化转型,提升沿线设施数智化水平,打造新质生产力。加强整合出省出境客货流数据信息,分析内外货物需求、客流特征、热点区域、峰谷时段等,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先行指标。

  三、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10.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在不影响路网运行及联网收费秩序的前提下,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政府收费定价标准为上限,自主选择差异化收费方式,自主实行差异化费率优惠。支持当地政府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作,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路段、特定货品、特定车辆实行差异化收费。因当地政府提出的差异化收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减收”部分与当地政府协商后获得支持。支持文旅、厂矿等企业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作,对客货运输实行差异化收费,推广包干付费、以量定价、递远递减、折扣返利等合作模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完善差异化组合式计费系统,拟订差异化收费方案(明确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执行范围等内容),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施行。

  11.增强服务区经营水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结合服务区位置、流量等划分不同功能定位,加配或减配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招引民间资本开展专业化经营。结合沿线特色产品,打造特色餐饮、土特产等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有序开放、半开放服务区,提供物流、消费、文体、休闲等服务,打造“路城一体”场景。持续规范服务区内餐饮、购物、休闲等业态的品质、价格和经营管理行为,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在服务区公示投诉渠道,监管部门建立投诉台账,坚持“有投诉,必留底、必核实、必解决”。

  12.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ABS)等方式盘活存量高速公路资产。争取政策性银行给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合理优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存量债务贷款结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探索建立全省高速公路“统贷统还”模式,将适宜的高速公路项目纳入“统贷统还”平台。

  13.保障通行服务功能。围绕“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目标,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安全水平等监管,适时推动高速公路改扩建。在收费期限内实施改扩建的,须与原经营单位充分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经改扩建(改造)提升通行能力、技术标准、安全等级、智慧水平的高速公路项目,在国家规定最长收费期限内,确需合理确定收费期限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履行评估论证等法定程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四、强化融合发展保障

  1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统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要素保障,畅通实施渠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源摸底和项目对接,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15.强化要素保障。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出资责任,及时足额拨付高速公路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支持通过配置优质资产、资源和优惠政策,履行当地政府出资责任。综合论证“高速+”项目投资收益、社会效益等,加强用地、用林、环评、水保等要素保障,确保有限的资源用到好项目上。

  16.强化督查督办。对“高速+”项目谋划、论证、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严格督查督办,保障政策实施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评估,省国资委要将政策落实情况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年度考评统筹结合,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政策落实过程监督指导,对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约谈,重要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续将结合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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