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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各地钢市宁波一男子非机动车“酒驾”致人死获刑7个月

宁波一男子非机动车“酒驾”致人死获刑7个月

分享打印 2013-03-18 13:46 编辑:田甜     来源: 搜狐新闻     字体: [大][中][小]    

  18日,浙江省宁波奉化法院判处了一起特别的“酒驾”案,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死亡,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32岁的孙某,奉化人,平日里靠帮人开挖掘机维系生活。2012年12月的一天,天下着大雨。孙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送自己的孩子上幼儿园。送完孩子,孙某转身来到了菜场旁边的一家牛肉干面店吃早饭。想着这一天也没啥大事,再加上这湿冷的天气,孙某问老板要了半斤白酒,吃着牛肉面,一个人“小酌”了一番。大半斤白酒下肚,人也热了,早饭也吃完了。

  喝得已经上头的孙某,等不及雨停就开着电动自行车上路了。当行至一老年活动中心门口时,孙某隐约看到一老人从门口过来,孙某下意识踩刹车想避开老人,但当他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孙某因避让不及,还是撞到了老人,老人当场倒地。相撞后,孙某自己也重重摔在了地上,当旁边的群众把他扶起来后,他走过去看被自己撞倒的老人却发现老人已经不会说话。事后,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对孙某进行了鉴定,在孙某的送检血检材中检出酒精,浓度高达392.7mg/100ml。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含)毫克。如果依照这个标准,孙某的这个酒精浓度已接近醉酒标准的5倍。

  当孙某被问及行驶当时头脑是否清醒时,孙某表示,自己当时喝的有点多,人有点晕晕的,脑子不是很清醒。再加上当时下雨,视线不是很好。

  依据调查,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酒驾猛于虎。这样的案例更是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该起事故发生段为非道路,且孙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虽无法用传统意义上的酒驾来进行定义,但该事故的发生与孙某的醉酒状态无法脱离关系。今日,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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