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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网新闻中心产经新闻地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正式出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正式出台

分享打印 2018-06-08 12:04 编辑:薇薇     来源: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字体: [大][中][小]    
  5月24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出台旨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及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从制度层面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着力提高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水平,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通知》共5个部分。第一部分规范农房设计要求,第二部分下放农房审批权限,第三部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四部分适用范围,第五部分施行时间及配套实施细则制定。

  (一)关于立地式农房设计及建设要求。

  新建立地式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5米。确需建至4层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并从严控制。

  鼓励农房按照“套”设计或者相邻农房采取套式联建;优化建筑布局,科学配置农村住房功能空间;楼梯间原则上要求开窗或采用防烟楼梯间,满足自然采光通风以及排烟的要求;农房设计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御有关要求,提高防灾、抗震等能力,并着力探索形成“浙派民居”新范式。

  农房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图(含通用图集)、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

  (二)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及联合审批。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将宅基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验线、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同时,将农房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联合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统一办理。

  (三)关于工作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运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成果,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

  (四)关于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村民是指具有农村(含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房是指村民或者受村民委托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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